本報東莞訊 以搶奪罪被判7個月有期徒刑的“朱宏源”本該出獄了,然而,就在他即將刑滿釋放前,一份來自四川廣安的投訴材料阻止了他出獄。原來,“朱宏源”本名朱興波,他冒用同村人的名字接受法院判決,判決書寄到朱宏源家裏後,這宗冒名事件東窗事發。前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召開公開宣判會,根據朱興波被查明的累犯事實對他進行加刑宣判:判處朱興波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為什麼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朱興波犯搶奪罪一案時,沒有審查清楚朱興波的真實身份?法院對此有無責任?黃小美法官表示,公安機關在偵查該案時曾按照法定規定的程序,發函給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查詢核實被告人的身份,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但當地公安機關回函證實該人是朱宏源。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是很難發現被告人虛報他人身份的。
據了解,根據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前幾年的數據統計,東莞刑事案件被告人自報身份的有一半以上,其中有一部分是虛報身份,一旦被司法機關查出,將按“沒有悔過”情節酌情從重處罰。通過虛報身份隱瞞累犯情節的,更要從重處罰。(鄭思琪 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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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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