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15日公佈了“6 29”郴州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果。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K9017次列車第二位車輛在製造過程中,操作人員安裝制動軟管時違反操作規定,將防塵堵底蓋遺留在折角塞門內,堵塞制動主管風道,列車制動力突然喪失而造成的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馮龍已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詳見本報7月16日A21版)
郴州火車相撞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梁嘉琨就在事故彙報會上明確表示,希望由鐵路部門成立的調查組能夠徹查事故原因,並依法依規處理。據報道,調查組對南京浦鎮車輛有限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等14人,提出了責任追究意見。但是這14個人都有誰?他們的過失到底是什麼?對他們的處理意見究竟是什麼?新聞裏一筆帶過,語焉不詳。對於如此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一定要公開透明,如果猶抱琵琶半遮面,模糊不清的話,難免讓人心存疑慮,不利於公眾監督。
更讓人擔憂的是,一個違規操作確可導致一件不合格的産品,但對於一條關乎鐵路安全的生産線,難道沒有相應的檢驗程序來發現這些可能的隱患,及時予以糾正?就算一個不合格産品在多種因素的機緣巧合之下投入使用了,對於運輸者而言,是否也應有嚴格的檢查制度及試運行制度?為何這輛“問題列車”在投入正式運行之後的5天時間裏,包括列車長、司機、機務人員都沒有發現列車在制動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一起公共災禍,不是要給調查結論挑刺,而是要追問出完整的責任鏈條。
“海恩法則”告訴我們:一起重大的飛行安全事故背後有29起事故徵兆,每個徵兆背後還會有300起事故苗頭。一起重大列車安全事故背後,也應有相當數量的事故徵兆及事故苗頭,安全就維繫在對事故苗頭的檢查、確認和懲治中。我們今天的反思,是要為列車的生産、檢驗、出廠、運行的整個安全鏈條拾遺補缺,不論哪個環節出現安全隱患,都有後續環節能及時發現並糾正。
公共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容不得躲貓貓。一個違規操作的工人承受不了“6 29”的全部責任,希望對郴州列車相撞事故的調查處理再透明一些。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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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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