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資委8日發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的監控,並及時向國資委上報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情況。
這份要求央企做好金融衍生業務季報工作的通知稱,中央企業應及時對金融衍生業務的持倉規模、資金支付、交割情況、新增業務、盈虧情況、套期保值效果、風險敞口評價等情況進行分析,認真撰寫金融衍生業務季度報告,隨金融衍生業務季報表同時報送國資委。
根據國資委今年3月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中央企業應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業務持倉規模、資金使用、盈虧等情況。
在該文件中,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必須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按照國資委的要求,金融衍生業務季報表應由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集團和各級子企業將所從事的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産品(包括通過國內銀行購買的金融衍生産品)進行逐項填報(同類業務也可以合併填報),由集團總部審核匯總後於每季度終了隨當月企業財務快報一同報送國資委。
國資委統計評價局有關負責人強調,中央企業應如實填報所從事的各類金融衍生業務,全面真實反映業務實際情況,新增加的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及時納入填報範圍,確保上報信息準確完整、不重不漏;集團總部應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的集中統一管理,關注子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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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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