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國務院國資委網站消息,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為,國資委印發《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産權[2009]120號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上海聯合産權交易所、北京産權産易所、天津産權産易中心、重慶聯合産權交易所: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産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産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産權交易機構發佈産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産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産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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