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對非法複製國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等12種行為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保密期限已滿將自行解密
【內容】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解讀】定密隨意,解密不及時,國家秘密範圍過寬,這是多年來國家秘密確定體制的癥結。有關專家介紹,隨意定密導致缺少密級變更和解密機制,往往一密定終身,導致大量已無保密意義的涉密載體堆積,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國家秘密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12種行為將被警告罰款
【內容】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非法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等12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卻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解讀】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説,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洩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洩露國家秘密的後果,而對於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泄密後果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實踐中大量的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不受追究。對此,對違反保密規定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草案作出明確規定。
涉密存儲設備禁接互聯網
【內容】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不得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
【解讀】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説,國家秘密存在的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了新變化,國家秘密載體也由紙介質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亟待對現代通信和計算機網絡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制度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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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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