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意見》的出臺,對規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破産企業職工利益等方面將起到哪些作用?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防止借破産逃債務
挽救仍具前景企業
問題一些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經營困難,部分企業主借破産逃廢債務,如何依法作出處置?
法律意見為保障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落實,對於已經出現破産原因的企業,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破産清算申請,通過破産清算程序使其從市場中有序退出;對於雖有借破産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産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到法定的破産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産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産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産狀況説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對於雖然已經出現破産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程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尤其是在當前經濟背景下,拯救困難企業,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是企業破産法的一項重要立法目的,充分反映了企業破産法破産與拯救相結合的原則。
要讓職工有參與權
充分尊重職工意願
問題在企業破産案件中,將採取哪些措施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法律意見依法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是破産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取向。破産程序中,要讓職工參與,讓職工願意,讓職工得利。具體來説,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産程序的參與權。職工對管理人確認的工資等債權有異議的,管理人要認真審查核對,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因管理人未予糾正,職工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審理,及時作出判決。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意願,並就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等債權設定專門表決組進行表決;職工債權人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強制批准必須以應當優先清償的職工債權全額清償為前提。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範圍的,人民法院要引導債務人或管理人在製作企業重整計劃草案時,盡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的工作崗位。
這裡要特別強調,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國家社會保障部門、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提出司法建議,推動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方聯手化解矛盾
有條件先安置職工
問題企業破産,各方矛盾極為集中和突出,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如何在審理中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意見《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對於職工欠薪和就業問題突出、債權人矛盾激化、債務人棄企逃債等敏感類破産案件,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彙報,爭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協調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疏導並化解各種矛盾糾紛,避免哄搶企業財産、職工集體上訪的情況發生,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設立的維穩基金或鼓勵第三方墊款等方式,優先解決破産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政府或第三方就勞動債權的墊款,可以在破産程序中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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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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