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備受海內外媒體及司法界關注的“中國行政第一案”———(廣東)佛山市民陳錦洪訴佛山市經委(現更名為佛山市經濟貿易局)行政侵權,並索賠國家賠償1.6億一案在佛山市中級法院舉行聽證,佛山市中院召集原被告進行聽證。
陳錦洪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聽證會意味著這場備受矚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審程序已經啟動,陳錦洪案在即將被人們淡忘時,或將再一次被激活。
陳錦洪已經白髮斑斑,他在庭審時告訴法官,“法院召開案件聽證會,我很欣慰也很激動,相信法律會還自己一個公道。”
法庭聽證焦點:
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佛山市經貿局:陳錦洪于2000年7月7日因不服佛山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出行政上訴狀,早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所以佛山中院裁定駁回陳錦洪的起訴並無不當。
陳錦洪:廣東省高院在2003年11月11日判定,“陳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佛山市經貿局在起訴期限上糾纏,其實此案並未超過訴訟期限。
陳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訴訟主體
佛山經貿局:興業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雖然當時佛山市興業集團法定代表人登記為陳錦洪,是由佛山市經委任命其為興業集團總經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集體所有制企業,這種任命未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聘用的法定程序,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來説,陳錦洪並非興業集團、興業裝飾公司和興業電梯冷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應該駁回其起訴。
陳錦洪:原告陳錦洪稱,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職工,1986年與其妻萌生了辦裝飾公司的念頭。但當時私人籌辦企業一律要採取“挂靠”形式。於是,陳氏夫婦自籌資金20萬元開辦的興業裝飾公司,挂靠在佛山市商辦工業開發服務公司名下。同年10月,經市工商局核準的佛山市興業裝飾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財辦和市經委“共同管理”,後以市經委為單一主管部門,興業裝飾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費,成為一個“集體所有制”企業。
但是,佛山市經委沒有投過一分錢。其管理、人事及利潤分配均由公司董事會直接決定,與集體企業有根本區別。公司名為集體,實為私營,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陳才是真正的投資者。原告與被告之間僅是挂靠、收管理費的關係。
佛山市經委對三家公司的行政侵權行為直接影響自己的權利義務,自己和公司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自己以原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訴訟合情合理更合法。
案件回顧
漫漫13年訴訟路
1986年,佛山工人陳錦洪出資20萬元開辦了興業裝飾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經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費用。1987年10月,興業裝飾公司投入自有資金98萬元,組建佛山市興業(國際)電梯冷氣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資金150萬元,組建佛山市興業集團公司。經過8年創業,至1993年4月,佛山市興業裝飾公司由一個註冊資金20萬元的小公司發展為一家擁有6200多萬元固定資産的集團企業。
1994年至1996年,佛山市經委先後免除陳錦洪在興業各個公司經理職務並變更3家興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一個擁有千萬資産的公司老闆到一無所有的平民,陳錦洪無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1996年4月15日,陳錦洪向佛山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之訴,由此開始漫漫訴訟之途。因這起“民告官”案索賠標的額達1.6億元之巨,列國內之首,被稱為“中國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駁回陳錦洪的起訴。陳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經重新審理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經委免除陳錦洪職務及接管興業公司的行為,但對其提出的1.6億行政賠償要求不予受理。理由為:陳錦洪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佛山市經貿局對其作出的免職行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不能舉證證明要求賠償的具體數額。後廣東高院于去年底作出終審判決。
雖然這已經是終審結果,但陳錦洪依然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目前,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楊大正 馮建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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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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