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尚在,鐵礦開採權已經變更。郝金山(左)等三人持證無奈地站在礦井前。
合夥人出示《合夥協議》和縣委、縣政府5 12《會議紀要》。
讚皇縣國土局副局長稱程序上沒問題; 縣紀委認定國土局“失職、瀆職”
【核心提示】
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顯示,(河北石家莊市)讚皇縣黃北坪選礦廠為一家個體企業,然而,合夥經營協議和裁定書都認定其“係一個合夥人企業”。在此背景下,“個體經營者”丁某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轉讓,就引發了紛爭。
這場紛爭,不僅礦山主管部門成了是是非非的主角,還把當地紀檢部門牽涉其中。這場紛爭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反映】
“我們的鐵礦被一個合夥人賣了”
“我們的鐵礦被一個合夥人給賣了。”6月5日,4名讚皇農民聯名向本報反映,稱他們是讚皇縣黃北坪選礦廠合夥人。2002年9月,和另一合夥人丁某共同出資6萬元辦理了《採礦許可證》。2005年8月,丁某在沒有通知其他合夥人的情況下,私自向讚皇縣原地礦局(後與土地局合併成國土局)申請《採礦許可證》延續。而新的《採礦許可證》拿下來後,丁某又以40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別人。
轉讓、變更前,讚皇縣原地礦局在明知鐵礦為合夥企業、《採礦許可證》為合夥人共有的情況下,既沒有向其他合夥人調查,又沒有在上報核查意見中對權屬糾紛進行説明,致使《採礦許可證》被轉讓並變更,給他們造成巨大損失。
4位農民透露,事發後經過他們多次反映,縣紀委進行了調查,認定縣國土資源局有失職、瀆職行為。希望記者關注。
【調查】
調查組認定國土局“失職、瀆職”
難道在《採礦許可證》延續和採礦權轉讓過程中,讚皇縣礦山主管部門真有“亂作為”行為?6月9日,記者赴讚皇進行了調查。
協議在手,
“合夥”咋就成了“個體”?
這4名農民是何文學、郝金山、趙秀文和沈新社。調查過程中,他們向記者出示了一份《鐵礦合夥開發經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合夥協議》)、手寫《證明》和一紙讚皇縣法院《裁定書》。
在《合夥協議》上,記者看到,除了明確合夥人為“丁 (丁某,記者注)、何文學、郝金山、趙秀文、沈新社”外,第一頁有“讚皇縣黃北坪選礦廠”公章,第二頁則有上述5人的簽名和手印。《合夥協議》議定:“《採礦許可證》屬合夥人共同所有,權益共享、責任分擔,合夥人同意丁某擔任本礦法人代表,保管各種證照。”落款時間為2003年3月8日。
而“證明人”為丁某和郝金山的《證明》説,“……本著聯合辦礦,走規模化管理經營的新思路,經與地礦局協商,共同委託縣地礦局為我們採礦戶合夥辦理黃北坪選礦廠鐵礦開採許可證一個。2002年12月份,《採礦許可證》由地礦局申請辦結。2003年,我們採礦戶根據規模大小,對該證75000元辦證費用進行了分配並籌措,除石某之外的所有採礦戶將資金交丁 集中交給了地礦局……”
石某本是地礦局擬提名的合夥人法人代表,因其他合夥人不同意,他就在向地礦局交納了自己的那份1.5萬元辦證費。後來,丁某等5名合夥人又籌措了6萬元,由丁某負責交給地礦局。
此外,記者注意到,讚皇縣法院裁定書(2003讚行初第22號)也認定:“讚皇縣黃北坪選礦廠係一個合夥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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