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8日電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安監總局局長駱琳日前簽發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公佈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佈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在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若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産的;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冒用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産許可證的。
辦法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産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礦山的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託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産資源開採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産資源開採的生産單位;
2.從事礦産資源開採、加工的聯合生産企業及其礦山生産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産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採用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産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採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採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産、儲運的單位。
安監總局局長駱琳日前簽發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公佈《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將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詳細
安監總局局長駱琳日前簽署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公佈《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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