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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要求正確審理破産案 挽救有發展前景企業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10: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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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職能作用,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挽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對於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昨天(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作上述表示。

  據介紹,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面臨著嚴峻的考驗。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不斷發展和蔓延,阻礙我國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經營面臨困難,特別是部分企業主未經依法清算即棄企逃債,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並出臺了該《意見》。

  《意見》強調,對於雖然已經出現破産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程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注重做好當事人的釋明和協調工作,合理適用破産重整和和解程序。對於當事人同時申請債務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和各方當事人的意願,在組織各方當事人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於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應當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請。當事人申請重整,但因企業經營規模較小、雖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顯高於重整收益的困難企業,有關權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挽救企業。人民法院要加強破産程序中的調解工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積極支持債務人、管理人和新出資人等為挽救企業所做的各項工作,為挽救困難企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意見》要求,在破産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産程序的參與權。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意願,並就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等債權設定專門表決組進行表決;職工債權人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強制批准必須以應當優先清償的職工債權全額清償為前提。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範圍的,人民法院要引導債務人或管理人在製作企業重整計劃草案時,盡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的工作崗位。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國家社會保障部門、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提出司法建議,推動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見》共八個部分計22條,對依法受理破産案件、妥善指定適格管理人、做好破産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有效銜接、加強審理破産案件法官專業化隊伍建設等,也都提出明確要求。(作者: 安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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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見: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詳細>>>

最高法院意見:避免企業借破産逃廢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的意見指出,對於雖有借破産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産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法定的破産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産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産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詳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的意見

    當前,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發展和蔓延,我國經濟發展仍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阻礙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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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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