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
編者按: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的進步,稅收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稅收不僅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社會各界對稅收的關注與日俱增。為使廣大納稅人更加深入和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相關情況,我們將陸續刊文介紹一些主要稅種的基本情況。本次刊登《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供大家參考。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它自1799年誕生於英國以來,在200多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不僅在地域範圍上從歐洲擴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亞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開徵的一個稅種,而且隨著生産力水平的提高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確立了主體稅種的地位,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不斷發展的過程。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步很晚,較早涉及到所得稅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擬的《所得稅章程》,比起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起源落後了110年。近代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基本上陷於停滯。直到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個人所得稅才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1950年1月,政務院發佈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徵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徵。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稅制建設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相繼開徵了對外籍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國內居民徵收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將上述三稅修訂合一,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1994年至今,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發展完善。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人所得稅法中“儲蓄存款利息”免稅項目刪去,並授權國務院恢復開徵了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起,為配合國家宏觀政策調控需要,該稅暫免徵收)。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精神,制定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對其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從而解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徵稅問題。同時,2005年和2007年,國家兩次上調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
個人所得稅經過不斷發展,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開徵以來,收入連年大幅增長,特別是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穩步增長。1994年,我國僅徵收個人所得稅73億元,2008年增加到3722億元(詳見圖一)。1994年~2008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佔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佔稅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強勁的稅種之一,目前已成為國內稅收中的第四大稅種,在部分地區已躍居地方稅收收入的第二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稅收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全社會納稅意識的進一步增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和所佔比重將會進一步提高。國家徵收這些稅收,經過財政二次分配,向低收入群體傾斜,以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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