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本報曾以《“民告官”,法庭上不見“一把手”》為題,報道了在鄭州市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首長的出庭應訴率為零的現象。今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有所改觀。《鄭州市依法行政監督規定(徵求意見稿)》6月15日面向公眾徵求意見,按照此規定,“民告官”的案子,行政首長必須出庭。鄭州市政府表示,此舉將進一步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增強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七項內容: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情況;行政決策情況;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情況;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和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情況;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情況。
行政決策情況是監督重點。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決策集體決定制度、重大決策實施後評價制度執行情況。不經聽證、不進行合法性審查、未進行集體討論而出臺重大行政決策,領導將受到行政處分。
按照規定,以後鄭州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民告官”案件時,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參加旁聽審理,對於拒不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的,單位評議考核將列為不合格等次。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年終考核時,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據介紹,這是鄭州市將依法行政的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新嘗試。
(記者 何 可)
相關鏈結:
責編:高松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