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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仍有"短腿" "陽光法案"亟須完善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09: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因向北京市衛生局申請公開“關於醫院等在為用人單位入職體檢中不得檢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關規定”沒有得到回復,北京一家公益組織的工作人員劉瀟虎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確認北京市衛生局沒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屬於違法行為。

  5月19日,劉瀟虎從法院領到了北京市衛生局的答辯狀。答辯狀中説,北京市衛生局稱從未收到過劉瀟虎的兩封電子郵件,該局要求專門為自己提供信息服務的北京市公共衛生信息中心進行核查,但由於超過了90天的技術保存期而無法查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實施一年,在一系列突發事件中多有成功實踐——汶川大地震、上海襲警案、“三鹿奶粉”事件等,讓公眾感受到了政府主動及時公開信息的實實在在的行動。

  這促使公民知情權訴求高漲,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不少像劉瀟虎這樣的普通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例。但有不少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不順利。

  艱難的訴訟

  “我經常接到求助電話,反映自己因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被工作單位辭退。”劉瀟虎供職的公益組織經常進行法律諮詢和援助工作,他了解到此類案件能否勝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如衛生部等部委規定,“除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浙江和上海等地也出臺了地方性的相關規定。

  “我想知道北京市衛生局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為諮詢者們提供幫助。”劉瀟虎登錄北京市衛生局官方網站查詢,沒有找到。

  今年1月9日,劉瀟虎分別向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衛生局申請公開“關於醫院等在為用人單位入職體檢中不得檢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關規定”的信息,並要求郵件回復。北京市政府很快給予回復,讓其與北京市衛生局聯絡。劉瀟虎將回復轉發給了北京市衛生局,並在郵件中註明“請您儘快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回復”。“然而,北京市衛生局在15個工作日內沒給我任何回復,這讓我很失望。”劉瀟虎説。

  按照《條例》規定,劉瀟虎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是因為錯過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他于4月28日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件事,作為一個無頭案,誰是誰非言人人殊。與劉瀟虎尋求司法救濟相比,被稱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的黃友儉、鄧松柏起訴湖南省汝城縣政府的過程歷經更多曲折。有報道稱,5月4日,他們將起訴材料寄給了最高人民法院。

  記者了解到,一年來由於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引發的案件中,引起訟訴的多是行政機關壓根兒不回復或以“信息不存在”、“保密”為由不予公開。上海市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顯示,2008年該市政府各部門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僅六成申請得到回復。據媒體披露,在拒絕公眾申請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為申請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

  據了解,這一情況已經得到了最高司法機關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啟動了“制定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司法解釋”的工作。正在制定中的司法解釋將就信息公開受案範圍、被告的資格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同《檔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的銜接問題作出規定。

  行政機關首次大考,有的交了白卷

  “在《條例》實施後不算長的時間內啟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從側面説明了《條例》自身存在缺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條例》起草專家組負責人,他關注了一年來每個與《條例》實施相關的事件。

  作為規範我國政務公開的首個法規,《條例》確立了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按照《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年報內容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這個制度比執法檢查更有效,將《條例》執行情況置於全體人民的監督之下。”周漢華説。

  記者注意到,作為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以下簡稱國辦)于3月31日在中國政府網站上公佈了《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內容、公開的主要形式、制度建設情況、指導培訓情況4部分。

  年報顯示,《條例》實施後,國辦主動公開了8類信息,年報特別提及了重大工作部署情況,對汶川大地震、抗擊雨雪冰凍災害、處置“三鹿”奶粉事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開進行了詳細介紹。

  周漢華把今年行政機關公佈的年報比喻為“首次大考交卷”。他認為,根據公佈情況,年報大致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是未能按時公佈年報,等於交了白卷;第二類是雖然按時公佈了年報,但是應付了事,年報缺乏實質內容;第三類是不但按時公佈了年報,而且年報信息比較豐富,如上海市、福建省等。

  記者在上海市2008年年報中發現,這一年報對《條例》中規定的6項內容做了具體論述,詳細公佈了市級機關和區縣政府的信息公開情況,繪製了多幅圖表,一目了然。相比之下,一些省級政府的年報交了白卷或者只有千把字,僅僅公佈了省政府辦公廳信息公開的情況。

  “陽光法案”亟須完善

  採訪中,許多參加過《條例》調研起草的專家學者向本報記者表示,《條例》實施一年來的實踐暴露了不少問題,這一具有破冰意義的法規來之不易,但有的規定過於簡單,可操作性不強,已經在實踐中形成了一些疑難點,亟須完善。

  如《條例》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這種提法過於籠統,很容易成為一個大口袋,行政機關只要遇到不願意對公民公開的信息,就可以往裏面裝。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歷。打這類官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他多次希望通過環保部門獲取這類報告,但每次得到的答覆都是:“政府批文可以給,但是報告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能公開。”依據就是《條例》第14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這條規定太抽象,往往成為行政機關不公開信息的藉口。”王燦發認為,《條例》的宗旨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例外情況是少數。因此,需要有詳細的排除條款,詳細界定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項目,不在這些範圍、項目之內,都應當公開。(記者 王亦君 實習生 張春曉)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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