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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鄭州市監獄政委因受賄、玩忽職守被判12年

 

CCTV.com  2009年06月15日 14: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法院網   

  6月15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鄭州監獄政委曹振岐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違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繳。

  被告人曹振岐,男,先後任河南省洛陽監獄(河南建華玻璃廠)副監獄長、黨委委員,洛陽監獄政委、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鄭州監獄政委。

  此前,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曹振岐受賄237266元,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曹振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後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被告人曹振歧收受陳某西服一套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在改變被告人曹振歧受賄數額的基礎上,維持原判。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被告人曹振岐自1998年1月至2008年1月,在其擔任洛陽監獄(河南建華玻璃廠)副監獄長、黨委委員,洛陽監獄政委、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鄭州監獄政委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買房、購物、現金等形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08166元。

  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曹振岐在主管洛陽監獄(河南省建華玻璃廠)生産、經營時,擅自決定取消工廠所用重油項目和放棄對煤焦油檢驗程序。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對管轄的質檢科和供應科不能嚴格監督管理,致使不合格燃料油進入生産領域,造成浮法一線重大生産事故發生,給國家財産造成2339900元的重大損失。2005年10月,其在任洛陽監獄負責人期間(河南省建華玻璃廠),在生産調動會上擅自決定對進廠煤焦油“包罐包天”,取消煤焦油的質量檢驗程序,致使不合格煤焦油在生産直接使用,造成浮法玻璃二線發生重大生産事故,給國家造成1225600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曹振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價值20816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擔任河南省建華玻璃廠領導期間,又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曹振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上訴人曹振歧上訴及辯護人辯護稱的“收受陳某價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陳某房屋內的26000元的家電的證據不足”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應當從曹振歧受賄總額中扣減。其他上訴及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上訴人曹振歧收受陳某價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陳某房屋內的26000元的家電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原判量刑不當,應予改判。

  最後,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曹振歧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違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繳。 (作者: 盧國偉 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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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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