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台北6月9日電(記者 張勇)臺立法機構9日修訂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放寬了大陸配偶工作權及縮短申請定居期。
根據新的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而原有條文規定,大陸配偶來臺團聚須結婚滿2年或已生産子女,才得申請依親居留。
此外,原條文規定大陸配偶在團聚期間沒有工作權,即使在依親居留期間也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工作;新的規定對此予以放寬,今後大陸配偶於在臺依親居留期間,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據了解,即日起兩個月內,臺行政部門將針對上述新規定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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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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