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在5月份報道了北京一些業主到燕郊買房時遭遇麻煩一事,如今業主們的維權行動已陷入困境。昨天下午,業主張女士去河北省三河市法院詢問起訴開發商一案時,法院卻仍然不予立案,立案庭法官甚至在回答為何不立案時,説“沒理由”。
實測面積超11.5%
業主拒絕收房
2007年底,張女士到燕郊購買了某項目的74.35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初,接到《入住通知書》時,張女士大吃一驚,實測面積竟然變成了80.94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的絕對值高達8.86%,遠遠超過北京的3%幅度。據張女士介紹,她了解到,同期業主至少有10%都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其中面積誤差絕對值最高的竟然達到11.5%。
“國家有明文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據實結算;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業主可以退房,如果不退房,實測面積大於合同面積的,3%以內(含3%)房款由業主補足,超出3%的部分由開發商承擔,所有權歸業主。”已為此事研究了半年法律書籍的張女士説,開發商違反國家規定,在合同中以格式條款要求業主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完全排除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於是,她向河北省三河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格式條款無效,並要求退房。同時提起退房訴訟的,有70多名北京業主。
法院不予立案
維權求告無門
據張女士介紹,她到三河市法院提交起訴書已有半月,但該院卻不予受理。
看上去很普通的退房爭議案,法院為何不受理呢?昨天下午,記者和張女士、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一道,前往三河市法院,探究不立案的原因。
下午2時30分,三河市法院立案庭大門打開,負責立案的法官開始辦公。對於為何不給業主立案的原因,法官先是説了句:“沒什麼理由。”隨後又説:“這事你們應當去建設局,建設局管開發商,手裏也有開發商的押金。”
趙律師提出,業主們是退房糾紛的直接利害關係人,起訴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起訴事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法院管轄,業主到法院起訴,是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合法解決爭端,法院依法應該受理。如果不予受理,應該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業主好去中院上訴。但是,法官表示:“沒有書面裁定,最近燕郊好幾個項目的退房糾紛太多了,廊坊中院説同類案件不用出那麼多裁定,等已經出過裁定的案子結果出來,如果確定歸三河市法院管轄,我們會通知所有這類案件的當事人立案。”
針對此説法,記者與趙律師等人前往廊坊中院,找到該院立案庭崔庭長。崔庭長表示,該院從未對三河市法院説過不給業主書面裁定。
經過一番爭執,三河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同意在7日內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而昨天已經是該院收到起訴書的第16天,按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時限只有7天。
不立案僅口頭拒絕
公民訴權被剝奪
“作為一名律師,我碰到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況很多,而理由也千奇百怪。”趙三平律師説,有一次他去某地法院起訴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立案庭法官答覆:“如果你拿到一份不管哪一級法院對這類案子的判決書,並且是判決政府敗訴的,我們就給你立案。”還有一次,他去法院起訴出具虛假公證內容的公證處,立案庭法官卻説:“人家這公證沒問題,你瞎告什麼告,不給你立。”根據法律規定,立案庭只針對訴訟的形式進行審查,而這些立案庭法官,卻超越權限,直接對實體爭議進行了判斷。在實踐中,這些不給當事人立案的法官,往往不出具書面裁定,只是口頭答覆不立案。
趙三平律師表示,每個公民在權益受損時,都有權通過訴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訴訟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是,一審法院只是口頭説不立案,當事人就無法行使上訴權,因為當事人手裏沒有憑證,無法證明一審法院不立案。因此口頭告知不立案,是非法剝奪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的實體權利。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 楊昌平
相關鏈結: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