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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範村委會選舉 賄選者可追究刑責

 

CCTV.com  2009年05月31日 04: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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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5月31日報道 據新華社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決查處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

  近年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在全國各地農村深入開展,對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員會選舉競爭行為不規範、賄選現象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沒有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影響了村民的參與熱情;有的地方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産生的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賄選的界限,加強監督,加大查處力度。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及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選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參選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通知要求加大對選舉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及時終止其資格。對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農村黨員幹部,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農村黨員和國家公務員有參與或者慫恿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分別給予黨紀或者政紀處分。對假借選舉之名,打著宗教旗號從事非法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和刑事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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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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