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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方決定將刺死官員女服務員送醫療機構檢查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17: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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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8日電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東縣公安局18日在互聯網上通報了“5.10”案件的一些細節和警方的處置情況。通報説,偵查中,偵技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結合調查情況,已決定將鄧送往相關醫療機構檢查鑒定。

    通報説,目前,巴東縣公安局現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關於該案的性質及相關事實情節,應待案件偵查終結後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認定。

    針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是否自首的問題,巴東縣公安局認為,鄧玉嬌有主動投案情節,但自首是否成立,應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認定。

    通報全文如下:

  湖北省巴東縣公安局關於“5.10”案件情況通報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時15分,巴東縣公安局接鄧玉嬌電話報警,稱自己在“雄風”賓館水療區殺人了。野三關派出所所長譚靜帶員及時趕赴現場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留置嫌疑人並將警情上報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當晚,巴東縣公安局政委張友剛、副局長宋俊率偵技人員趕至現場,組織案件偵查。

    現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鄧玉嬌,女,生於1987年7月11日,住巴東縣野三關鎮木龍埡村10組8號,係野三關“雄風”賓館服務員。

    死者鄧貴大,男,生於1965年9月12日,住巴東縣野三關鎮將軍路141號附72號,生前係野三關鎮政府項目招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傷者黃德智,男,生於1968年3月3日,住巴東縣野三關鎮名相路146號,係野三關鎮農業服務中心職工。

    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到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閒中心“夢幻城”消費。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見鄧玉嬌正在洗衣,黃誤認為鄧是水療區服務員,遂要求鄧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以自己不是水療區服務員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口角,鄧走出包房進入隔壁服務員休息室。黃認為鄧態度不好,尾隨其進入休息室並繼續與之爭吵。此時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搧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又欲起身離開,鄧貴大再次將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鄧玉嬌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鄧玉嬌又刺傷黃右大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檢驗驗明:鄧貴大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並劃破氣管,右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刺破右肺,兩處均係致命傷,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黃德智傷情因治療包紮暫不能鑒定。

    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偵查中,偵技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結合調查情況,已決定將鄧送往相關醫療機構檢查鑒定。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偵查中。

    5月11日,巴東縣公安局已責令“雄風”賓館停業整頓,接受調查處理。

  二、幾點説明:

    (一)巴東縣公安局一以貫之地秉承“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客觀公正辦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主動接受輿論監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截止目前,巴東縣公安局先後3次向媒體發佈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長江巴東網》提供了案件發生的基本情況,該網站于5月12日11時34分發佈了該信息;5月14日,本局相關人員應恩施電視臺《今晚九點半》欄目的要求,通過電話簡要介紹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關人員接受了中央電視臺記者的採訪。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體和個人採訪,亦未向其他任何媒體發佈過本案信息。媒體及公眾從不同視角對本案的探訪、報道、敘述、評論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見。

    (三)巴東縣公安局現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關於本案的性質及相關事實情節,應待案件偵查終結後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認定。如倍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是否自首的問題,本局認為,鄧玉嬌有主動投案情節,但自首是否成立,應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認定。

    (四)巴東縣委、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本案。案發當晚,縣委、縣政府及縣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分別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客觀公正地偵辦案件。據悉,針對本案中暴露出的幹部作風問題,巴東縣委已採取系列措施,並於5月12日召開全縣幹部大會,就進一步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作出了專題部署。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局通報的上述案情,是綜合現有證據作出的初步認定,意在回應媒體和公眾的關注。鋻於本案未偵查終結,此情況通報的內容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最終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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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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