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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低價買旺鋪 交易型受賄成職務犯罪新形式

 

CCTV.com  2009年05月15日 09: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以超低的價格買到一間高價鋪面,湖南省攸縣某單位負責人江其林便宜沒撿著,卻撿來了一副冰涼的手銬。不久前,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了這起“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物品”受賄案。該案成為“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株洲市查辦的首起交易型受賄案件。

  辦案檢察官透露,隨著經濟的發展,職務犯罪逐漸突顯一些新形式、新特點,如一些人通過明顯低買或高賣的交易方式獲得巨大財産利益,以規避法律制裁。檢察官認為,應通過制度設置阻斷公權與私利的結合,預防這類新型受賄案件的發生。

  以明顯低價購旺鋪一名官員涉嫌受賄

  2009年4月,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從立案偵查的攸縣某房地産公司董事長劉某倒賣土地使用權證案中發現,劉某曾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攸縣市場服務中心主任江其林一間商鋪。

  劉某為什麼以這麼低的價格將商鋪賣給江其林?劉某的這一反常舉動引起了株洲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警覺。為了核實情況,株洲市檢察院立即將該線索移交給攸縣檢察院偵查。

  “接到線索後,我們立即展開調查,結果發現,江其林所購鋪面連成本價都不夠,明顯比市場價低了許多,我們估計裏面存在問題,於是,採取了全方位取證。”攸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劉偉民對記者説。

  攸縣檢察院進一步偵查發現,2001年至2003年間,江其林利用其擔任攸縣市場服務中心主任之便,為劉某在該縣開發建設攸州農貿市場做了大量宣傳、協調工作,並以市場服務中心招商辦公室的名義幫劉某對外銷售商鋪。當時,江其林在“攸州農貿市場”訂購了一間商鋪,並預交了兩萬元訂金。

  據了解,在市場開業的前一天,江其林找到劉某説:“農貿市場開發中我幫了你不少忙,我訂購的那間商鋪,你就以成本價兩萬元賣給我吧。”劉某考慮到在開發市場過程中江其林確實幫了他不少忙,而且劉某希望在以後的商鋪銷售中,能夠繼續得到江其林的幫助,所以,一口應下了江其林的要求。

  為了掩人耳目,劉某故意向江其林出具了一張9萬元的收據。這樣,江其林實際只支付了兩萬元,就買下了這間商鋪。到案發前,該商鋪共收取租金10余萬元。

  “江其林所購鋪面正對著市場大門,其成本價格遠遠超過了兩萬元,所以江其林所説的以成本價買下鋪面的理由不能成立。”辦案人員説。

  證據難取隱蔽性強交易型受賄偵辦難

  “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是當前辦理腐敗案件中碰到的新情況,此類案件隱蔽性強,證據落實比較難,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措施準備比較充分,檢察機關偵辦此類案件也有一定難度。”辦案人員對記者説。

  劉偉民告訴記者,以前檢察機關也曾查辦過交易型受賄案件,但因為相關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為沒有予以明確定性,最終也沒能使受賄人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人們的思想中,往往認為以‘優惠’價格購買大宗商品是普遍存在的市場交易行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這樣一種心態,以明顯低買的交易方式變相受賄,來逃避法律制裁。”劉偉民説。

  據記者了解,案發後,江其林的抵觸情緒很大,總認為這一行為只能算一種違紀行為,不會觸犯法律。

  而劉某向辦案人員交代,正是因為江其林擔任市場服務中心主任一職,他才將商鋪以這麼低的價格賣給他,其他人不可能以這個價格買到。

  “現在有了法律的支持,查辦這類新型受賄案件相對容易些。”劉偉民説。

  據了解,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劉偉民説,這一司法解釋及時應對了靈活多變的職務犯罪形式,彌補了立法空白,使利用交易差價變相收受他人財産性利益的性質認定,不再模糊。

  阻斷公權結合私利應靠完善制度設置

  “這類新型受賄案件,除加強查辦力度之外,我們應該加強制度建設,做好預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攸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友武説,對外則應通過制度設置,來阻斷這種公權與私利的結合。

  據了解,交易型受賄案件中低買或高賣的對象一般是不動産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及汽車等物品的取得都必須經過登記、納稅等程序。因此,王友武建議,相關部門應制訂聯合機制監督交易,在國家工作人員買進或賣出大宗物品時,登記和稅務部門可以制訂相關的機制,對該交易行為予以監督,使其透明化。

  記者了解到,很多國家在反腐敗時實施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陽光法”,即實行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和公開的制度。官員在就職時要公開自己及配偶的財産狀況,以後必須按月申報,一旦發現有違法收入,立即處理。

  “使公務人員的財産及其變動情況受到社會的監督,無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遏制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的發生。”王友武説,在法律上可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將自己的收入向職權所轄範圍內的群眾公佈,接受民主監督。同時,也應該在刑法中增加嚴重違反財産申報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報個人財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友武説,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就能防止個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發展,遏制自私觀念的滋長,從而有效地預防腐敗的發生。(本報記者 趙文明 本報通訊員 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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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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