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權費標準為12元/包房/天 | |
[提要]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公佈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首先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該標準出臺後,引起多方質疑和反對。[詳細內容] | |
□各地KTV行業協會抵制、質疑 | |
?廣州:K廳行會對“12元”標準説不 | |
?上海:KTV企業難以接受版權新政 | |
?長沙:長沙同行支持廣州説不 | |
?北京:行業協會質疑收費標準 | |
□國家版權局回應:KTV收費公告程序合法 |
● 背景:KTV收版權費 |
針對廣州拒絕執行KTV收取版權費一事,記者採訪了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他表示,國家版權局是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公告程序。對於廣州方面拒不執行,國家版權局是否將採取進一步的措施,王自強並未明確表態。但他強調,公告收費標準是一種集體管理行為,如果否認了這種管理方式,將使KTV行業回到2002、2003年左右,被眾多音樂作者告上法庭,高額索賠的境遇。[詳細內容] |
《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 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根據全國不同區域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按照上述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適當下調……[詳細內容] |
經營者:收費主體無資格 |
● 業界五大質疑 |
消費者:小幅漲價可以接受 |
?質疑1:標準制定程序不合法 ?質疑2:12元收費依據不足 ?質疑3:著作權協會用權不當 ?質疑4:收費標準不統一 ?質疑5:誰來監督收費 [詳細內容] |
專家:收費額度可以協商 | |
□事件回放:KTV版權使用費標準制定始末 | |
2006年7月19日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向國家版權局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 | |
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 國家版權局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 |
2006年9月21日 版權局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隨後,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修改並重新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 | |
2006年11月9日 國家版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告收費標準 | |
□時評:收費之爭折射版權保護進步 |
● 卡拉漲價 你還OK嗎? |
如果這筆費用由消費者承擔,您去卡拉OK的頻率會減少嗎? 會:80% 不會,盡興是最重要的:14% 説不清:6% [詳細內容] | |
近年來,我國知識産權保護取得長足進步。曾經隨處可見的盜版光盤、盜版磁帶已經逐步退出包括網絡購物在內的大部分正規購物渠道。而此次版權費“交多少”之爭,或許也可以成為我國卡拉OK行業走向完善的知識産權保護的一個契機:KTV經營者們,可以明確自己究竟應該如何交費、交多少錢;主管部門也可以就此明確交費法規、交費額度。規矩劃下了,知識産權保護之路才會走得更加順暢。[詳細內容] |
責編:常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