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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手段,助力依法治網

新聞頻道 國際在線 2016年04月22日 19:23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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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在京召開,會上習近平指出,“要加快網絡立法進程,完善依法監管措施,化解網絡風險。”首次明確提出要用法律手段化解網絡風險,這對我國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網具有重大指導意義。要實現用法律手段化解網絡風險,習近平明確指出了當前亟待解決的兩個重大問題:

  一是要加快網絡立法進程。自1994年全面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我國網絡立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先後出臺了與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600多件,初步形成了覆蓋網絡安全、網絡犯罪、互聯網信息管理、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行業管理、電信服務、域名管理、電子商務、網絡消費者保護、網絡遊戲、網絡知識産權保護、網絡侵權、電子證據等領域的網絡法律法規體系。不過與依法治網對網絡法律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網絡立法仍存在明顯不足,尤其是法規和規章居多,作為上位法的全國人大立法嚴重缺位,導致作為下位法的法規和規章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嚴重影響了對網絡的有效治理,十分不利於化解網絡風險。

  自2014年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以來,我國加快了網絡立法進程,至關重要的《網絡安全法》草案公開徵求了意見,《電子商務法》也在緊鑼密鼓的起草中。相信在未來的三至五年,我國網絡法律體系將會有質的提升。

  二是要完善依法監管措施。由於網絡法律體系不完善和傳統行政管理慣性思維的作用,有關網絡主管部門在網絡執法中側重管理而輕治理,“管制”的色彩較濃。不注重企業、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沒有體現“共享共治”的互聯網精神。在管理方式上沿用傳統的事前許可加事後處罰的管理方式,以至於各種許可證成為互聯網管理的主要手段。過多地強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卻忽視了管理相對人的權利;注重利用公權力手段維護互聯網的秩序,而忽視了利用私權利對互聯網的保護功能,導致社會公眾對網絡執法出現一些抵制情緒,不利於化解網絡風險。

  中央網信辦成立以後,在網絡監管措施方面積極探索,提出了很多創新性舉措,例如,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約談制度就是網絡執法手段的創新和網絡執法程序的創新。約談制度充分考慮到了網絡技術和網絡市場快速發展的特點,將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柔性相結合,兼顧網絡安全與發展,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包容市場主體發展中的一些錯誤行為,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網絡發展中的問題,給予市場主體改正錯誤的機會,更容易化解網絡矛盾,充分發揮了法律化解網絡風險的功能。(謝永江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

編輯:安夢瑩 責任編輯:王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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