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學校已履行教育培訓義務無需返還
“富家女”陳珍(化名)在學校宿舍丟了東西,便將懷疑對象的物品扔在走廊上。學校以嚴重違反校紀為由,對其作出勒令退學處分。事後,陳珍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兩年學費13萬元。近日,市一中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對陳珍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6年8月,16歲的陳珍被父母送到上海師範大學劍橋國際中心高中部就讀,學費每年6.5萬元。同年9月,在繳納了前兩年的學費13萬元後,陳珍入住該校學生宿舍,開始了學制3年的學習生活。
劍橋國際中心向她發放的《IGCSE課程2006年強化班入學條款》約定: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紀律及學校有關住宿、假日安排等規定,校方有權對學生違紀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理及處分直至建議退學或開除。學生因受處分被建議退學或被開除的,校方不退還所收費用。
去年3月,陳珍的一個小物件不見了,她懷疑是同宿捨得小花偷的,兩人當即吵了起來。後來,陳珍擅自撬開小花的抽屜,把裏面的東西都仍了出來,但卻沒找到自己丟失的物件。為了泄恨,陳珍還將小花的東西扔到了走廊上。
由於陳珍的嚴重違紀行為,班主任隨即和陳珍的父母取得聯絡,要求面談。但陳珍父母兩次爽約,班主任多次電話催促後,他們才從合肥趕到上海。
出乎校方意料的是,陳珍父母不但對女兒的行為大加庇護,還指責學校管理混亂。去年4月2日,劍橋國際中心對陳珍作出勒令退學處分。之後,陳珍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學習合同無效,返還學費13萬元。
一審法院對陳珍的訴請未予支持。陳珍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訴稱,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未經備案,無法人資格,屬非法辦學,其教育培訓合同無效;《入學條款》係單方條款,上面無本人簽名,原審法院以此所作的事實認定及處理有誤。此外,糾紛的産生也與該中心管理不善有關,該中心將所有責任均推給上訴人並作出勒令退學的決定,實屬不當。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請。
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辯稱,《入學條款》具有教育合同性質,雙方應嚴格遵守,陳珍因違紀被勒令退學,應自行承擔責任,且不同意返還所收費用。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上師大劍橋國際中心是直屬於上師大的全日制專業教育培訓機構。2006年8月,陳珍自願與劍橋國際中心建立教育合同關係,《入學條款》形式完備,內容明確,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陳珍嚴重違反校紀,學校根據《入學條款》作出處分決定,並無不當。
其次,《入學條款》已明確規定學生因違紀被建議退學或被開除,學校不退還所收費用;且事實上,劍橋國際中心在收取陳珍交付的學費後,也根據學習進度,向其提供了近兩個學年課程教育,已履行了相應教育培訓義務,無需再退還學費。陳珍訴稱劍橋國際中心屬非法辦學,並無充分證據,法庭不予採信。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見習記者 陳瓊珂
相關鏈結:
責編:李秀偉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