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琦)昨天,市教委公佈《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指出,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80%學費。
辦法規定,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餘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此外,學生在學期間應徵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退費額度上應給予特殊照顧。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佔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覆,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此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佈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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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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