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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商務部新規:網遊虛擬貨幣不得買實物

 

CCTV.com  2009年06月27日 06: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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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陳蕎)昨天,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

  這是我國首次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作出明確界定。

  ■通知內容

  網遊道具不屬虛擬貨幣

  文化部稱,近年來,隨著網絡遊戲的迅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中。虛擬貨幣在促進網絡遊戲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如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糾紛不斷等。此次下發的《通知》則對虛擬貨幣範圍、虛擬貨幣發行及交易規範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通知》,網遊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子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表現為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根據該規定,網遊內的虛擬道具如服飾、遊戲幣、武器道具等將不屬於虛擬貨幣範疇。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

  虛擬貨幣行業嚴格準入

  《通知》中規定,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其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已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虛擬貨幣須能“退貨”

  文化部稱,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中一直存在著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的問題。某些網絡遊戲産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

  對此,《通知》在用戶權益保障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用戶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在用戶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産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同時,在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將嚴查虛擬貨幣賭博

  《通知》同時指出,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採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同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並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籤、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文化部稱,今後將建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挂”、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地要按照相關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絡遊戲,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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