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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遊虛擬貨幣新規出臺: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8:1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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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6日電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産生的衝擊。

    另外,《通知》還界定了網遊虛擬貨幣的定義,遊戲道具不在其列。

    據悉,這是國內首次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作出界定。本次《通知》的出臺背景是,隨著網遊的迅速發展,網遊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營業服務之中,虛擬貨幣在促進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遊虛擬貨幣使用範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

    2009年6月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絡遊戲的迅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絡遊戲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範網絡遊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適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絡遊戲服務,表現為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結合“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號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範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産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採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

    (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説明。

    (十)用戶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覺的,應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産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絡遊戲應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匯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註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步少於180天。

    (十五)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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