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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民警李宏專被害案宣判 兩被告人判死刑(圖)

 

CCTV.com  2009年05月14日 12: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雲南民警李宏專被害案宣判。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5月14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蒙自縣公安民警李宏專被害一案公開宣判,以搶劫罪依法判處兩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喪葬費11442元、死亡補償金229920元、贍養費47412元,合計人民幣288774元,由被告人肖成華連帶賠償人民幣144387元,被告人王昌品連帶賠償人民幣144387元。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成華在雲南省蒙自縣城區遇見被告人王昌品。二人經過商量後遂産生搶劫女性所戴的金首飾的念頭,並商定由被告人王昌品負責動手搶,被告人肖成華在旁觀望,伺機幫忙。當日19時許,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在蒙自縣城商業區“蒙城名洲”看見陳某、梁某兩婦女,被害人陳某手上戴有黃金手鏈,二被告人便決定搶劫陳某所戴的黃金手鏈。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尾隨陳某、梁某至蒙自縣義正路43號“依麗亞婚紗店”門前的斜坡處,被告人王昌品即衝上前去搶陳某手上的黃金手鏈,因遭到被害人陳某的反抗,被告人王昌品就將陳某拉至振興購物廣場與“依麗亞婚紗店”之間的小巷內繼續搶黃金手鏈。此時,路過此地的蒙自縣公安民警李宏專、楊其兵等人見狀便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昌品的搶劫行為,並將其按倒在地。被告人王昌品被按住後,大聲呼叫被告人肖成華,叫其“拿刀來奪”。在旁觀望的被告人肖成華看見同夥王昌品被按住,便佯裝旁觀人員靠近李宏專後拿出隨身攜帶的跳刀朝李宏專的胸部猛刺一刀,隨即逃離現場。被害人李宏專被刺後,被告人王昌品乘勢掙脫並搶走陳某的黃金手鏈後逃離現場。被害人李宏專經送紅河州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被搶的黃金手鏈價值人民幣4340元。事後,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將所搶的黃金手鏈銷贓給鄧某,得贓款人民幣2850元,被告人肖成華分得贓款人民幣1450元,被告人王昌品分得贓款人民幣1400元。

  4月15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過程中,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辯護。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預謀搶劫作案,並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公然在商業鬧市區實施搶劫,並在搶劫過程中用刀刺傷見義勇為的民警致死,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肖成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依法應連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的供述與辯解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辯護人李林海關於被告人肖成華認罪態度好,搶劫犯意是被告人王昌品所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被告人肖成華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認為肖成華不是實施暴力的策劃者,量刑上應與同案犯王昌品有所區別,對肖成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採納。辯護人靳曉滇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為對被告人王昌品從輕處罰的理由。被告人肖成華、王昌品認罪態度較好,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兩被告人當庭表示對法院的認定事實無意見,被告人肖成華表示不上訴,被告人王昌品則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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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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