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有了很大的改觀,“榮譽代表”、“挂名代表”、“代表代表,會後就了”的指責聲日漸遠去,但還是有不少選民批評代表“不作為”,認為敢於仗義執言、反映群眾呼聲、認真履行職責的代表還是少了些。
為什麼會有些代表“不作為”?
其一,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是導致一些代表履職責任感弱化甚至不作為的原因之一。應該説,絕大多數人大代表當選後,飽含履行代表職務的熱情,積極參加視察、調查活動,認真聽取群眾意見,是個稱職的代表。可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很多代表發現自己花費了很大的精力,提出的意見建議並未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説了也白説”,一而再,再而三,熱情逐漸減退,出現“不作為”也在情理之中。
其二,履行代表職責成本過高讓一些代表望而卻步,想作為而難作為。代表與其他人一樣,生活在紛繁蕪雜的現實社會中,有各種社會關係,受各種利益關係的影響和牽制。在對代表履職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的今天,能否做一名合格稱職的代表,主要依靠代表的責任感、使命感和自覺性。然而,一旦代表的履職行為與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社會關係的利益産生衝突時,代表履職效果是難以保證的。
其三,尚未建立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制約機制,一些代表不作為也能夠心安理得。如何對人大代表不作為進行有效制約,憲法和法律對此尚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五條規定,代表受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但對代表如何接受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如何實施監督,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不作為的代表沒有壓力,選民和選舉單位,對代表履職難以形成有效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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