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已成為目前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由精神病人實施的殺人、傷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時有發生,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為此,劉公明等8位省人大代表向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進行立法監控的建議》。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案頻發
《建議》稱,2005年6月17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趙家存在雁兒灣路蘭州污水處理廠對面平房內將楊某打死、楊某某打傷;2007年4月4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蔡小輝在城關區東崗一帶持刀捅死1人、捅傷4人,砸壞汽車數輛;2007年6月28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持水果刀無任何理由將本院居民王某、于某接連捅死。僅2007年3月至6月期間,就發生了3起精神病人傷害事件,足以説明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
刑法對其規定過於籠統
《建議》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於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只能將其免予刑事處罰,將犯罪嫌疑人交由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但這樣一來,不僅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這些人一旦再進入社會,仍將威脅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安全。
《建議》提出,儘快完善法律對精神病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我國刑法規定:對精神病人“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該規定過於原則和籠統,一是政府缺乏必要的經費投入,強制醫療時又無處可去;二是沒有對“必要的時候”進行明確;三是沒有説明“強制醫療”由誰決定、醫療費用由誰負責、什麼時候出院等問題,也沒有交代監護人不履行看管和醫療義務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
《建議》認為,應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制度。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的支配和影響下對社會構成危害,所以,要保護社會和大多數人的利益,通過立法建立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的制度,來消除和減少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帶來的潛在危害。(路燕 梁峽林)
責編: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