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凱
1月24日,上海市人大代表黃亞君向正在召開的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交了一份令人關注的議案,他建議加快制定關於上海市城管綜合執法的地方法規,明確城管執法大隊的法律地位以及城管綜合執法的職責權限範圍。
2006年8月11日,北京城管人員李志強在收繳商販崔英傑的三輪車時被殺;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門市民魏文華因拍攝城管執法被打死。兩則極端事件在事發後都把城管人員推向了風口浪尖,對城管人員的非議也一直沒有停止過,尤其是“魏文華事件”發生後,社會上關於“取消城管”的呼聲非常高。
上海市人大代表黃亞君是上海日用-友捷汽車電氣有限公司産品工程部的經理助理,但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上海市政風行風監督員。2007年,他所在的小組專門對上海市的城管執法現狀進行了深入調研,在上海市19個區縣都召開了座談會,發放了1000多份問卷,走訪了四五十個城管中隊,最後形成了一份調研報告。他根據這份報告寫成了此次在人代會上提交的議案。
據悉,1997年,上海市在街道層面試行簡易程序的綜合執法工作;2000年,在10個中心城區分批開展了區級層面的綜合執法工作;2005年6月,上海市成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開始市級層面的城管綜合執法工作。目前,上海市共有城管執法人員5000多名。
黃亞君在調研中發現,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職能過多,以上海為例,就承擔了10個委、局的167項行政執法職能,主要是市容環衛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綠化、市政、水務、環保、規劃、房地、公安、工商和建設管理等9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有些地方的城管甚至承擔了500多項行政執法職能,各部門做不好的、做不了的事情,都推給城管”。
黃亞君在議案中建議上海市人大儘快制定一部關於城管綜合執法的地方法規,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者的主體地位,明確城管執法者的職責和權限範圍,規範執法程序,完善強制保障措施和機制,為城管綜合執法提供法規支撐。
他建議,通過地方法規明確城管綜合執法隊伍的法規授權主體地位,使城管綜合執法隊伍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合法、有效;同時明確對城管執法隊員要參照公務員的標準,進一步規範隊員行為,穩定執法隊伍,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本報上海1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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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