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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鼓勵城管執法時追遊商

 

CCTV.com  2007年12月05日 04:48  來源:新京報  
  [內容速覽]北京立法約束城管人員“粗暴”執法行為,不鼓勵城管執法時追遊商,《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本報訊 (記者 杜丁)北京立法約束城管人員“粗暴”執法行為。昨日,北京市法制辦副主任王金山在解讀《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時表示,該辦法首次明確城管執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北京市法制辦和北京市城管執法局昨日上午就此法令專門舉行了新聞發佈會進行説明。

    近半篇幅規範城管執法

    王金山表示,《辦法》除了賦予城管人員更大的處罰權外,在辦法中,將近一半的篇幅是在規範城管人員自身的執法行為。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辦法首次明確,如果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此前曾與商販有過過節的,可能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作為城管執法人員可以申請回避,城管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所屬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我們過去採取的回避制使用在司法領域,還沒有延伸到行政執法領域。”王金山表示,這次辦法借鑒了司法審判的原則,“如果小攤是城管他們家的,那他就不能在這兒執法了,也要回避。”

    當事人符合要求應當聽證

    《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要求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市城管執法局法制處副處長張旎表示,按照行政處罰法還有北京市聽政程序的規定,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和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都要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公民有多種渠道進行申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管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針對《辦法》第22條規定,張旎表示,當事人對城管執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有不服的情況,一方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還有上一級行政機關,像市城管執法局進行行政復議。另外,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焦點

    1當街追遊商合法嗎?

    城管執法不鼓勵追遊商

    “城管執法時遇到商販逃跑,城管的正確執法行為是什麼?”昨日,面對媒體提問,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助理韓利表示,對於流動商販逃跑,他們不鼓勵採取追趕的執法方式,“因為這種執法往往容易發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為。”記者追問:“如果發生了追趕行為,是違法的嗎?”“法律沒有規定説追趕是違法行為。”韓利補充説。

    2被罰後申辯要重罰?

    當事人申辯不能加重罰

    《辦法》明確指出,城管執法在做出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當事人對於被處罰可以進行申辯和陳述。

    北京市法制辦副主任王金山表示,這次辦法著重明確的一個規範是,城管人員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説你態度不好,原來説罰200現在罰300了,這個不行。”

    3罰沒物品如何處理?

    應妥善保管登記查抄物

    “《辦法》第九條規定,城管查抄一些物品,不是隨便去了搬到車上就成,而是要妥善登記保管。”王金山解釋,公民的一些財物,城管不能隨意動,而是要依法登記,沒有主人的還要公告招領。“比如説一些攤主扔下攤子跑了,城管不能隨意處置。”王金山表示,對這方面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簡單甚至粗暴執法。

    4罰沒收入截留使用?

    城管不直接處理罰沒款

    “原來有些公眾認為城管罰款是不是都自己截留了,其實不是。”王金山表示,處罰法出臺後所有罰款都要上繳財政。為了消除一些誤解,該辦法此次重申,所有罰款原則上除了當場處罰的要到銀行繳納,就是城管部門不直接處理罰沒收入。王金山解釋,處罰法規定有一些小額金額可現場處罰,但原則上還是要通過銀行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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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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