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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明令城管執法機關應妥善保管罰沒財産

 

CCTV.com  2007年12月04日 16:08  來源:  

  中新網北京12月4日電(記者 沈嘉)北京市政府近日通過的一項城管執法機關約束性法令中首次明確提出,城管執法機關應對查處扣押的財物妥善保管。

  北京市法制辦4日上午就此法令專門舉行了新聞發佈會進行説明。該份名為《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的法令是由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研究通過的,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該法令針對以往城管執法中偶發的損毀與違法行為有關財物的現象,首次明確了城管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可以採取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並強調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應當妥善處置。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扣押需要返回給當事人的財物,《辦法》明確規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通知權利人領取,而對於權利人不明的,應當發佈招領公告。如果權利人拒絕領取或者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機關可依法處理。

  此外,《辦法》還明確城管執法機關擁有市容環境衛生、流動無照經營等14類處罰權。同時規定,城管執法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等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為的,將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辦法》還規定,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此外,對城管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且符合聽證要求的,城管執法機關應依法組織聽證。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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