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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發佈時間: 2014年04月24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華網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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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消息 據財政部網站24日消息,為加強和規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財政部、商務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經貿相關資金政策的基礎上,對2010年印發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具體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向:(一)支持欠發達地區等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二)促進優化貿易結構,發展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三)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四)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産品進口。(五)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優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六)其他有利於促進我國外經貿發展事項。

   全文如下:

   關於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4]58號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下稱《資金辦法》)規定,結合當前外經貿重點工作任務,現將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一)支持外經貿協調發展和結構調整。

  1.支持區域外經貿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區按照國家有關發展戰略、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優化貿易投資佈局,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培育優勢、特色外向型經濟,承接國際産業轉移,舉辦國際性展會等外經貿事項,向欠發達區域、邊境地區重點傾斜。

  2.鼓勵各地區對2013年進出口額低於4500萬美元的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業培訓和信息化建設,國際市場考察、宣傳、推介及展覽,境外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及資質認證,境外投(議)標等。其中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市場的拓展,以及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産品認證等國際認證予以優先支持。

  3.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優化外貿結構。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示範基地、國際營銷網絡、商品市場、進口貿易促進示範區、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提升外貿發展的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加強品牌、産品標準和設計能力建設,創新外貿發展模式,提高外貿發展質量。

  4.促進繭絲綢産業優化結構和國際化發展。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促進繭絲綢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商運發[2013]358號)、《商務部關於印發〈繭絲綢行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商運發[2011]411號)規定,支持有關地區繭絲綢科技研發機構、企業和社會團體開展以下領域的研發、推廣和産業化,包括:繭絲綢基礎性軟課題研究;蠶桑主要病蟲害防治;蠶桑資源綜合利用開發;絲綢清潔生産和節能減排;絲綢印染後整理技術升級;創新絲綢營銷模式等。其中:繭絲綢科技研發機構應當具備繭絲綢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省級以上技術及服務機構資格。

  (二)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産品進口。支持我國境內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産品目錄(201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産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三)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和技術出口。具體包括:

  1.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指我國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並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業務範圍詳見附件)。重點支持示範城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企業(以下簡稱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服務外包業務企業開展人才培訓;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下同)開展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2.技術出口。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四)引導有序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具體包括:

  1.境外投資。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對以下領域予以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先進製造業及優勢行業投資合作;國際資源開發投資合作;基礎設施投資合作;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投資合作;國際化營銷網絡;以人民幣計價的境外投資。

  2.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重點支持在基礎設施、基礎産業及有利於改善當地民生等領域開展的附加值高、影響力大,具有技術標準優勢的工程項目。

  3.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重點支持對勞務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外派勞務素質,推動技能型、高端型勞務輸出,以及按照《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定建設、運營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

  4.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對符合《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3]210號)規定,通過商務部、財政部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予以支持。

  5.其他納入國家有關重點投資合作規劃項目。

  二、資金分配及申請

  (一)資金分配方式。

  圍繞以上支持重點,分別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中:

  1.外經貿協調發展和結構調整事項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為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銜接,2013年,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87號)規定,已參加中央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的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的中小企業,調整為向當地省級商務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省級商務和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並徵求商務部意見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2.對地方企業、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及對外勞務合作,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對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對中央企業、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及對外承包工程,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3.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和技術出口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

  4.對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産品進口,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二)資金申請。

  1.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于2014年5月15日前(以送達日為準,下同)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在2014年5月31日前送達),其中對鼓勵進口項目,以及中央企業、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組織兩批資金申報工作,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具體申請條件、支持方式、申報材料及程序詳見附件。申請材料未按規定時間送達的,不予受理。商務部、財政部將審核合格項目做為2014年當年及2015年安排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依據,並將審核合格項目通知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

  2.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商務部門根據《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單位資金申報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認真組織好所屬企業、單位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資金申報及審核等工作,並做好政策宣傳及指導,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規定。

  (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據《資金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的實施細則,在2014年8月底前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其中對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各地區應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本地區具體支持重點、申請條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標準、評審方式及標準、項目公示及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等要求。

  (三)對各地方舉辦展會、培訓、國際市場考察等事項,應嚴格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精神,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控制開支標準。不得用於開支基礎設施建設和固定資産購置,包括場館修繕、改擴建、車輛、電腦及相關辦公設備等的購置;不得用於人員工資、獎勵及各種福利;不得用於組織各類文化、演出、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列支超標準接待和宴請費用及其他與工作任務無關的事項。

  (四)尚未按規定要求上報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內容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的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請務必在申請本年度資金前抓緊補報。逾期不報的,將取消今年資金申請資格。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資金辦法》規定執行。特殊事項另行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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