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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食鹽專營”誤讀背後的期待

發佈時間: 2014年04月23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檢察日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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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楓逸

  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佈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中鹽公司和中國鹽業協會表示,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除,而僅僅是許可證管理主體的變更。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為食鹽專營廢止,實屬誤讀(4月22日《經濟參考報》)。

  運營8年之久的管理辦法走向終結,一度被輿論視為食鹽專營廢除的信號而歡呼雀躍。不過,我國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由國務院發佈,為行政法規。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這一“下位法”並未觸及食鹽專營的法律基石。在工信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的背景下,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只是對事實的補充,並沒有太大的改革意義。

  儘管屬於誤讀,但這起事件猶如一面鏡子,折射出公眾對於廢除食鹽專營的期待。食鹽專營制度確立於1996年,初衷是為了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以及普及推廣碘鹽,消除碘缺乏病,不過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食鹽專營帶來的壟斷弊病日益凸顯。

  首當其衝的是,過度暴利推高百姓吃鹽成本。在整個食鹽生産和銷售過程中,鹽業公司佔據主導地位,分取較多利潤。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價格提高了近十倍。為了最大限度攫取暴利,鹽業公司普遍對邊遠地區提供食鹽的積極性不高,從而導致越是邊遠落後地區鹽價越高。由於正規食鹽的價格很高,很多人為圖便宜買劣質鹽,助長了不合格産品,甚至一些不良商家以成本低廉的工業鹽替代食鹽,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

  其次,專營壟斷很容易滋生腐敗。各地鹽務局和鹽業公司實際上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專營權和監管權合二為一,留下了極大的權力尋租空間。近年來,鹽業公司索要回扣、紅包、變相收費、拖欠鹽款等問題時有發生,浙江、江蘇、廣東等地先後發生多起鹽業腐敗窩案。

  此外,食鹽專營也影響了行業自身發展。由於鹽企受制于鹽業公司,出廠價被刻意壓低,長期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的境地,沒有能力也缺乏動力去改進生産工藝,致使中國食鹽工藝落後於發達國家二三十年。相比國外多樣化的食鹽品種,國內食鹽大都是按照行政化命令統一規格的碘鹽,沒有做到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以至於一些地方出現“高碘甲狀腺”,走向專營初衷的反面。

  近年來,廢除食鹽專營的呼聲日漸高漲。在國務院國資委企業監事會監事陳國衛看來,“眾多壟斷行業中,食鹽體制的改革並不複雜,也是最沒有風險、改革設計方案技術含量最低的”,但改革的推進還是遇到了極大阻力。業內人士表示,有關方面早已擬定了鹽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不過因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出臺。

  正如李克強總理所言,“再深的水我們也得趟,因為別無選擇”。作為老百姓“開門七件事”之一,食鹽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關部門從這起事件中讀懂民意,排除干擾,攻堅克難,全力推進食鹽管理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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