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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文:農村土地使用權仍不能抵押

發佈時間: 2014年03月07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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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各地密集啟動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今年兩會期間土地制度改革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6日就中國農村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做出解讀。他表示,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仍有多重法律障礙尚待清除,包括當前的土地使用權仍然不能用於抵押或擔保。

  在陳錫文看來,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就農地入市而言,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地同價。要推進這項工作,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規都有待清理,包括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目前,這些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或抵押和擔保,直接導致相關工作無法開展。

  陳錫文説“目前的解決方案是通過試點實踐,再根據經驗對法律法規進行‘立、改、廢’。從各地試點的情況來看,真正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的試點還沒有開始,還在等著有序安排推進。”

  《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前走訪多地發現,目前試點開展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地區,都或多或少因為法律、政策的現實阻礙而困難重重。以北京為例,農地經營權抵押業務所涉及的農地經營權並非是真正的抵押,而是以擔保物的方式作為貸款評估的依據,因此,銀行在貸款風險處置時,並不能通過法院拍賣的形式來處置不良資産。銀行在風險防控過程中,只能事先與農戶協商,當長期無法償還貸款時,就把土地經營權在農村産權交易中心登記進行轉讓,而轉讓得到的租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對於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銀監會6日發文表示堅持“試點先行”。銀監會指出,按照中央關於“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和“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的要求,慎重穩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融資試點,發揮其在信貸融資方面的作用。

  不過,銀監會也強調,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操作過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結合抵押業務特點,探索融資模式,創新融資産品,完善業務流程”。

  “如果法律障礙不掃清,地方試點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將大大降低,並且,如果有金融機構在操作,最終一旦真的貸款出現無法償還的問題,農地無奈掛牌轉讓會引發一些法律糾紛,這種風險隱患是存在的。”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夏濤指出:“當前,要儘快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穩定農村承包關係,探索三權分置有效形式,抓緊研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入股具體實施辦法。”

  全國政協委員白先進認為“最好能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通過市場化的手段促成農地入市,同時保證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

  對於“三農”貸款盡職調查,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政協副主席趙韓建議“由農村土地管理機構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加大專業資質評估人員培訓,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抵押貸款提供有效的服務。”

  此外,在風險處置方面,趙韓認為,應建立貸款損失保障或補償機制,在貸款發生違約、金融機構實現抵押權較難時,實施抵押物收購或進行貸款風險補償,彌補可能出現的不良貸款風險。加大對土地流轉保險的政策性補助,鼓勵保險機構設立土地流轉保險品種,多渠道強化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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