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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修訂 種業領域迎重大改革

發佈時間: 2014年01月15日 1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農民日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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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繪圖:劉念

  本報記者 宋修偉

  編者按

  去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農業部2013年第4號令的形式下發。較之2001年的《辦法》,這次修訂的主要動因是什麼?有哪些新的變化和亮點?將給産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1月6日,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副局長馬淑萍接受了記者專訪,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重要的地位

  業內受關注度最高的規章

  “種業的核心是品種,品種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品種審定是否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事關企業的生存和産業的發展,可以説,《辦法》是《種子法》出臺後最重要的一個配套規章;另外,這個辦法涉及的環節多,事關育種者、品種測試人員、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管理人員等等多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會對品種審定産生重要影響,因此它也是業內受關注程度最高的規章。”馬淑萍開門見山地點出了《辦法》的重要性。

  據介紹,2001年《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和省兩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約1.7萬個,退出品種約0.7萬個,尤其是審定了Y兩優1號、濟麥22、鄭單958、魯棉研28號等一批綜合水平高、適應範圍廣、推廣面積大的優良品種,良種覆蓋率達到96%以上,品種在糧食增産中的貢獻率達到43%以上。

  修訂的目的

  為了適應産業發展需求

  從2001年出臺到目前,《辦法》已經運行了13年,農業在變革,種業在發展,原有的規章制度已經遠遠跟不上種業的市場化步伐。

  區試點數少、容量小,難以滿足試驗需求。目前,國家區試點數量少,部分試驗代表性不夠,已經遠遠跟不上産業的發展規模;另一方面,企業要求參加區試的品种太多,過去沒那麼多育種單位,現在隨著種業市場化的發展,育種主體呈現多元化態勢,有科研單位,有企業;有國內企業,也有國外企業;有單位,還有個人。申請試驗的品種數量多和試驗容量不足已經成為當前的重要矛盾。

  農業生産的發展變化,對品種提出新要求。現代農業生産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更有利於機械化、設施化普及的新品種,病蟲害頻發和極端天氣的出現對品種的安全性提出要求。品種改變,與之相對應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手段也要隨之改變,試驗密度要高、抗倒能力要強、穗粒要整齊;要風險降低,就要增加測試指標,對産量、抗性、抗寒、抗旱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的變革,對審定流程有了新參照。從國家整個政府行政審批的發展來看,過程規範、公開透明已是基本要求,此《辦法》的修訂,就是對審定的各環節都要更加規範、公開、透明,便於社會監督。

  修訂的內容

  開闢兩條“綠色通道”是最大亮點

  新《辦法》由原《辦法》七章三十六條修訂為八章四十五條,主要修改了七個方面的內容:

  品種審定委員會組成與結構得到優化。品種審定委員會副主任由2-3名修改為2-5名,各專業委員會組成由原來的9-17人修改為11-23人。增加了農機、植保、DUS測試等方面的專家,委員的專業覆蓋面更大、代表性更強。

  申請品種審定門檻提高。要求品種審定申請者在申請前應自行開展品種比較試驗,並提供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結果報告,以進一步強化品種選育單位和育種者責任,解決目前存在的試驗品種不穩定、試驗淘汰率高問題。同時,還要求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存標準樣品,作為市場監管環節查處“套牌”問題的依據。

  品種試驗要求更加嚴格。一是新增DUS測試。為保證審定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防止使用他人品種騙取審定的問題,在原來區域試驗和生産試驗基礎上,增加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進行。二是增加品種試驗點數。同一生態類型區,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點,國家級不少於10個,比現行要求增加1倍,且要求生産試驗點數不少於區域試驗點數。同時,明確了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品種試驗技術人員、對照品種的要求及條件。

  建立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對兩種情況設立綠色通道:一是實行選育、生産、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種子企業,在申請主要農作物國家級審定時可以開展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産試驗。二是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份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産試驗點兩年的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産試驗。加快審定速度,兩條綠色通道的開闢,無疑是此次《辦法》修訂的最大亮點。

  建立品種公示制度。為強化對審定工作的社會監督,防止暗箱操作,保證審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規定初審通過品種的初審意見、各試驗點數據、匯總數據,以及擬退出品種的初審意見,均應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規定品種審定標準制定過程中,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完善品種退出機制。品種退出由原來一條兩款擴增至一章三條,對退出品種的條件、程序做了具體規定。

  協調國家與省兩級審定。一是實行省級試驗對照品種備案制度,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生産試驗對照品種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二是實行省級審定備案制度,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公告、退出公告,在發佈後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改革的理念

  向市場化更進一步

  “此次修訂,可以説是種業領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開闢‘綠色通道’,將給現行試驗體系帶來競爭,新增的DUS測試,將對育種者提出新要求,公示制度的確立,將對試驗、審定人員提出更大挑戰。”馬淑萍總結説,好的政策就是要讓各方面都有活力,充分尊重市場在資源要素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如果説《種子法》的實施是推動了種業的市場化進程,那麼,新修訂的《辦法》則是體制內的又一次變革。特別是綠色通道的開闢,等於把原有的品審制度打開一個突破口,引入了市場競爭。”馬淑萍認為,給70多家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開闢“綠色通道”,讓企業自行測試品種,有利於培育企業的創新能力,有利於增強企業對品種的責任意識,有利於緩解國家區試容量不足的難題;相鄰省份同一生態區,一個省審定的品種再申請國審流程的簡化,有利於打破地方保護。

  DUS測試和區域試驗同時進行,一個品種收取一套標準樣品,保證標準樣品的唯一性和權威性,為種業市場監管提供了依據。馬淑萍説,區域試驗、生産試驗測的是品種的“可用性”,而DUS測試測的是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通俗一點講,就是作為一個新品種和別的品種不一樣的地方。現在兩者同時作為品種評價標準,有利於防止“一品多名”。

  品種退出機制的確立,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及時將有缺陷、種性退化的品種退出,可以避免給農業生産造成損失,另一個就是從市場監管的角度看,防止有缺陷品種的合法外衣裝違法的種子,也就是防止套牌。

  “提高品種審定門檻,增強科學性;優化審定專家結構,提高代表性;統籌國家和省兩級審定,增強協調性;強化品種審定申請者的責任,增強審定工作的規範性,提高審定品種水平,保障農業生産用種安全。這是此次修訂《辦法》的指導性思想。”馬淑萍説,《辦法》的修訂,在保持內容的連續性、規定的可操作性、制度的科學性、程序的公開性上有著更多體現,最根本的出發點就在於,充分適應種業市場化改革的需要,為種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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