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ONE TOUCH”之爭
強生公司稱,強生血糖試紙在美國的最早商業使用時間是2001年1月15日,而桂林中輝公司稱,其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血糖試紙早于2000年12月20日就獲得了質監部門的批准和備案登記。
強生血糖儀試紙進入中國市場後不久,強生公司就試圖以“ONE TOUCH”註冊商標,但未獲得批准,理由是英文詞組“ONE TOUCH”具有指導性“一次性使用”的特徵説明,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不予批准。在這種情況下,強生公司英文詞組合併為字母組合“ONETOUCH”,並於2004年7月21日在中國申請獲得血糖試紙註冊商標。不過,強生在血糖試紙的實際包裝使用中,並未使用獲得核準註冊的“ONETOUCH”圖案,而是繼續“ONE TOUCH”圖案。
桂林中輝堅持認為,“ONE TOUCH”只是醫用使用指導説明文字,很多企業在其産品上都會使用,因此不承認其對強生構成侵權。中輝同時指責強生以不正當手段註冊和使用爭議商標,侵佔公共資源,具有明顯惡意。
強生與桂林中輝公司之爭,引起了國家藥監總局的重視,2011年5月,國家藥監局委託廣西藥監局了解中輝公司案情。廣西藥監局其後表示,中輝公司血糖試紙的通用性是經過了政府藥監局的批准,具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性,試紙通用是打破市場壟斷的有效做法。
一般來講,某産品是否存在商標侵權行為,在其認定階段則只能由《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行政主管機關來進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控規定》明確要求:“非法經營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標違法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調查終結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報告,並同時抄報其所屬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但由於桂林中輝的ONE TOUCH標識並未註冊為商標,因此工商總局商評委不予受理。
“撤銷強生註冊商標”的申請是由中輝公司方面代理律師黃雲中于2011年12月1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評委提出的。黃雲中提出“撤銷強生註冊商標”申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2013年12月27日,商評委認定強生公司血糖儀商標“onetouch”存在爭議,予以撤銷。
對於桂林中輝公司而言,“ONETOUCH”商標被撤銷,就意味著中輝公司侵權的基礎不存在了。中輝公司董事長李中1月9日向媒體稱,其下一步將在全球範圍內申請撤銷強生”ONETOUCH”商標,還將追責由強生提起侵權案給中輝造成的損失。
根據相關法規,強生公司“ONETOUCH”商標被撤銷,意味著強生將必須收回産品、改換包裝、重新註冊商標。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商標註冊審批的相關工作人員向央視網記者表示,根據規定,如果強生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在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判商評委重新裁定或者維持商評委裁定,上訴期間産品召回等可暫緩執行,不過這一判決過程可能會較長。
強生公司近日對媒體稱,其對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有關“ONETOUCH?商標”的爭議裁定結果表示非常失望。強生公司將依法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裁定,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