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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須加快“陽光化”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25日 11: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經濟日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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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末,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為10.7萬億元。截至2012年底,抽查審計的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餘額比2010年增長了12.94%,其中有9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超過100%,最高達189%。局部地區債務增長較快,造成債務風險不斷積累。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作為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各項工作;加強源頭規範,把地方政府性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政府舉債程序;明確責任落實,省區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從思想上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

  伴隨我國經濟增速進入換擋期,全國財政收入增速有所放緩,地方財政“依賴”土地出讓收入不可持續,而隨著營改增的推進,地方稅收結構也面臨改變。與此同時,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投資加大,剛性支出在地方財政支出中佔比也隨之增加。如何避免加重地方政府性債務負擔、防範債務風險,在經濟工作中的重要程度已不言而喻。

  近日,江蘇省東臺市財政局在部署2014年工作時要求,嚴格執行新增債務市長一支筆審批制度。這意味著,當地政府將通過逐步規範舉債行為、完善政府債務計劃管理等措施來化解地方財政運行風險。這是地方政府努力貫徹落實中央決策的體現。引導地方政府性債務逐步“陽光化”,不僅有利於我國宏觀經濟平穩運行,還有助於發揮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資金調配功能,緩解地方財政吃緊,加強重點領域建設。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總體安全可控,但局部風險積聚不容忽視。由於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和複雜化,使得一些地方債務更隱蔽、風險埋藏更深。近幾年,地方政府性債務除了通過傳統銀行信貸、城投債等融資渠道外,與信託、資産管理、私募等的聯絡越來越密切,不僅出現愈演愈烈的“借新還舊”現象,還有以信託為代表的“影子銀行”、P2P網絡借貸融資等,到底“潛伏”了多大規模的債務,一時不易查明。因而當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最大風險,就在於規模龐大、融資渠道複雜化造成的不透明。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要加強源頭規範,把地方政府性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政府舉債程序。只有像其他所有的政府財力一樣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才能“暗賬翻明”。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還需要“分門別類”,將政府承擔和市場承擔的部分劃分清楚。比如,中央代發的地方債及向國際組織的貸款,以及通過銀行借債、“BT”方式等較為複雜且缺乏還款能力的,應考慮納入財政預算;有一定還款能力或者有收費條件的,應考慮納入融資平臺。

  要明確責任並加以落實,省區市政府應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切實負起責任。“唯GDP論”及其考核方法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資衝動,而大量的投資需要通過舉債的方式籌措資金,這正是地方債務規模快速增長、償債風險積聚的根源。因此,化解地方債風險除了加強預算管理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還要徹底摒棄“唯GDP論”的政績觀,從源頭上“堵住”地方債務的過度膨脹。尤其是在下一步城鎮化建設提速的背景下,政績導向如果不加以改變,而地方債務進一步擴張,風險將會越來越大。

  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還需要強化教育和考核。第一步就是通過政績考核的指揮棒確保政策有效落實。比如,將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可抑制地方過高投資;在地方政績考核中增加債務、生態環境、食品安全等考核指標,可避免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績、犧牲長期利益。第二步,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還需要依法治債,把權力收進法制的籠子裏,同時增強預算民主、公開,加強各級人大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督審查作用,探索在合理約束機制中實現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長效治理。

  在採取措施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同時,還須加大投融資渠道疏通、開闢多元化的投融資渠道。只有“治存量,開前門,關後門,修圍墻”,使政府的有償融資與市場機制規範化對接、健康互動、可持續運行,才能促進以“陽光化”為取向的地方債制度建設不斷完善。

  為摸清地方債的具體規模,審計署今年8月開始了新一輪全面審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適時提出著力防控地方債務的具體要求,有利於對症下藥,通過建立合理和切實可行的地方債管理制度,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儘快實現地方政府“陽光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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