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即便國家早在1995年就已經放開了工業鹽的經營許可,但至今全國多地的鹽務管理條例仍與上位法衝突,規定工業鹽必須由各地鹽業專營公司批發銷售,工業鹽經營者被以違反地方法規為由非法扣貨、罰款的事件更是在不斷上演。這種現象的背後,是鹽業的高利潤和鹽業壟斷的破題之難。(2013年10月16日法治週末)
談改革,説改革,歷時十多年的鹽業體制改革説了很久,唱了幾多回,版本換了一套又一套,而始終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鹽業改革多次僵滯,是何原因?
而就在改革停滯不前之時,各地綁架和利用法規卻更加瘋狂,江蘇省在修改鹽業條例的時候,不僅沒有放開工業鹽的經營許可,竟然還擴大了處罰範圍,規定用戶如果不從鹽業公司買鹽也要受到處罰。
如果説食鹽專營還是出於全民補碘之考慮不可輕易廢除,那麼小工業鹽仍然被鹽業公司壟斷、不能産銷對接,就是行業內不能説的“潛規則”了。工業鹽的出廠價不到300元/噸,但用戶實際拿到手的價格大概在600元/噸,整整加了一倍,而食用鹽的利潤則更高得離譜,鹽業公司從制鹽企業購鹽的平均價格為400到500元/噸,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噸,但鹽業公司平均批發價格為1500-2000元/噸,整個批發銷售環節的價差高達4倍。
其實源頭就是專營和專管不分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在所有改革提速的今天,這樣壟斷局面為何至今不能打破?何以鹽業公司就能把持著鹽業管理和鹽業經營呢?專營權又是什麼?鹽業是否還需要專營呢?
專營權是政府授予的專營,主要是具有壟斷性質的服務或某些特殊權利,如郵電等公用事業、煙草專賣、進口權等特許經營權。不過,鹽業的專營,在2010年國家發改委官員就曾表態,“鹽業無專營的必要,鹽業體制改革應當提速。無論從生産者、消費者和國家層面來看,鹽業的放開都符合改革趨勢和民生要求。鹽業的專管和專營不是同一個功能。專管是為保證質量、保護公眾健康,是政府行為;而專營則是企業行為。專管不需要專營來保證。”
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煙酒等行業長時期實行專營,其主要目的一是限制該行業的過度發展;二是用稅收手段限制其超額利潤;三是避免鉅額利潤流入利益集團之手,影響社會穩定和諧。鹽業不具備煙酒等行業的獲利能力。鹽是生活必需品,收入和價格彈性不大,煙酒是奢侈商品,收入和價格彈性較大,因此鹽業無專營的必要。
鹽業專營背後的亂執法,任意擴大執法範圍,各地鹽務管理條例與上位法衝突等等亂象,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更大的改革誘因是因為目前存在巨大暴利空間的鹽業專營,已被集團利益所綁架,淪為專為壟斷企業服務的特別條例,早已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正當性了。
愚以為,打破鹽業壟斷的改革,也正切合十八大報告的要求,十八大報告中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在新的改革開放30年起步之始,絕不能讓鹽業改革成為攔路虎。鹽業壟斷改革,也絕不是簡單意義上的經濟領域的改革,改革必將極大削弱既得利益者的利潤空間,也肯定會受到了多方阻撓,唯有從頂層設計開始進行鹽業政治體制上的改革,將政企不分徹底打破,專營和專管分徹底分開,不給任何人以幻想,方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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