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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P2P網絡借貸平台中介性質 讓P2P網貸更陽光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19日 1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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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久前由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組織召開的“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全國工商聯等12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派員出席會議。

  在這次會議上,有監管人士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缺乏有效監管,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這位人士建議,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明確平臺的仲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同時,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P2P網絡借貸平臺對於借貸雙方當事人通過平臺發佈的信息,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事實上,有關P2P網貸業務不可逾越的三大“紅線”,自其誕生之日便一直被持續呼籲和屢屢提及: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然而,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僅僅依靠行業自律並不能確保P2P網貸遠離非法灰色地帶。

  自今年下半年以來,P2P網貸平臺的跑路事件便層出不窮。但仔細研究,很多P2P網貸平臺從事的並不是資金仲介服務業務,而是打著“P2P”的旗號大行非法集資之道。因此,要想規範這一行業,維護投資人的利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何為P2P。

  而對於非法集資的界定,無疑為P2P正名提供了依據:資金去向是否明確?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於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是否存在虛假借款人問題?若是P2P網貸平臺違反了這三個中的任一原則,其經營的業務就並非P2P網貸業務。

  對於從事P2P網頁業務的平臺來説,目前最難以解決的是第三方資金託管和清結算分離的問題。

  若尋求於第三方支付機構,一般會要求P2P網貸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戶信息以證明其借款人是真實存在的,而這往往是P2P網貸公司所不願意的。若尋求於銀行的資金託管業務,則由於目前P2P網貸行業的體量尚小,對銀行的吸引力極弱。

  儘管P2P網貸業務發展至近日仍存在很多先天缺失和後天不足,但監管層對其發展則是一種引導其健康化、陽光化發展的積極態度。因此,相信對於這個行業來説,應仍是路途雖有坎坷,但依然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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