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上海市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
網絡借貸行業準入標準
總則
1.為規範網絡借貸行業,明確網絡借貸行業作為仲介服務機構的本質屬性和各類業務活動的規範邊界範圍,按照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要求,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特製訂本標準。
2.釋義:網絡借貸是通過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為資金的投資方(出借人)與資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貸關係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網絡借貸服務機構作為仲介機構,為借貸活動提供信息發佈、風險評估、信用諮詢、交易管理、客戶服務,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務以獲得服務費。
3.本標準制訂的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自2013年以來發表的關於網絡借貸的政策指導意見。
4.本標準制訂的目的:依據本標準要求“上海市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簡稱聯盟)成員嚴格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發佈的政策法規,嚴格規範網絡借貸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
5.本標準由聯盟提出並組織起草,適用於聯盟成員單位。
6.本標準上報至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備案。
7.本標準于2013年12月18日正式發佈。
第一章:運營持續性要求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發佈、風險評估、信用諮詢、交易管理、客戶服務等諮詢服務,且上述服務不以借貸關係的建立而結束。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符合持續性運營的要求。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鬚根據當前的業務規模,保證充分的運營條件(包括平臺的運營資金、運營團隊、運營支持等),保證平臺繼續運營至所有借貸關係結束。
3.聯盟積極籌備並參與建立網絡借貸服務機構破産隔離機制。
第二章:高層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管應當向聯盟進行報備,備案內容為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從業經歷等。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管中至少應有三名具備從事金融、法律、會計行業五年及以上的從業經驗;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中負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的高管必須具備信貸風險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經驗;
4.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必須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包括無銀行信貸嚴重逾期記錄、無被開除公職記錄、無因違法違規或違紀被解除職務的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無犯罪記錄、無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等);
5.聯盟積極籌備並推進網絡借貸行業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及任職資格考試。
第三章:經營條件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有與業務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並符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業務處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戶申請資料、客戶信用評估資料、借貸兩端客戶匹配信息等記錄、客戶借貸及還款資料等,客戶的所有原始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五年,其相關電子資料應永久保存。
4.如客戶涉及反洗錢調查,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五年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應將其相關資料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四章:經營規範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
2.公司必須建立自有資金與出借人資金隔離制度,出借資金由第三方賬戶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資金。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對應的借貸關係,網絡借貸服務機構不得在匹配借貸關係之前獲取並歸集出借資金,不得以期限錯配的方式設立資金池。網絡借貸服務機構的股東或工作人員不得以期限錯配為目的參與債權投資。
4.網絡借貸服務機構不得虛構債權或篡改借貸信息。
5.網絡借貸服務機構的經營應當公開、透明,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出借金額、借款金額、期限、費率、回報、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五章:風險防範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需要建立規範、標準、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業務操作流程,嚴格防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控制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
2.為了維護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僅限于從事金融信息服務業務,不得直接參與借貸行為。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建立第三方資金管理機制,通過與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機構合作。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名下的銀行帳戶,或其實際控制人的銀行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歸集客戶出借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機構管理的出借人資金。
4.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鼓勵出借人通過“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以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的優勢。
5.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採用統一的風險評估指標發佈逾期風險信息。聯盟設立統一的對外發佈的統計口徑:90天以上逾期率,計算公式為:當前已經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賬戶的未還本金總額/120天以前開戶的賬戶的借款合同總額。逾期風險信息須每季度向聯盟報備,並至少每半年通過聯盟認可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後向出借人公開。
第六章:信息披露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每年必須接受聯盟認可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同意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全部交易數據進行抽查,併為其訪問平臺的真實交易數據提供便利。審計結果須按聯盟要求進行公示。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須將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股東基本信息及組織管理結構、基本業務模式)、平臺運營情況(運營時間、平臺收費標準、運營模式)、基本業務數據(平臺交易額、累計用戶數、平均單筆借款金額、出借人收益情況)、平臺上交易的風險指標(90天以上逾期率)等方面的信息上報至聯盟。如有變更,須在30天內將變更信息上報聯盟。上報信息僅作為聯盟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公示使用。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內容無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七章出借人權益保護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確保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該真實、客觀地提示網絡借貸投資的風險,網絡借貸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以平臺名義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保息,提示出借人小額分散的投資策略,在出借合同中明確、清晰地闡述雙方權利義務,不誤導出借人作出出借判斷。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該保證出借人的投資自由,併為出借人的有效投資提供便利。
第八章:徵信報告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與至少一家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具備個人、企業徵信合法資質的徵信機構開展基於數據報送的合作。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完整、準確地向徵信機構報送網絡借貸業務數據,從逾期信息逐漸過渡到全量數據的報送,包括但不限于網絡借貸借款人主體基本信息、貸款開立信息、貸款還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主動及時(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業務數據。
4.網絡借貸服務機構須保證提供給徵信機構的信息與本機構掌握的業務數據準確一致。
5.網絡借貸服務機構必須合法、合規地查詢信用報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必須經過信息主體的直接授權,查詢用途必須與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業務直接相關。
第九章:行業監督
1.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聯盟要求,嚴格履行本標準,並自願接受聯盟監督。
2.網絡借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聯盟提交經過第三方審計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3.聯盟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書面同意,有權委託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對從業機構的網絡借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
4.因職務犯罪或者有確切證據證明的職務違法行為而被網絡借貸服務機構解除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向聯盟進行通報,並由聯盟將相關信息通報至各成員單位。
5.嚴重違反本標準的,經聯盟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聯盟可決定取消其成員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6.聯盟以“上海市互聯網違法與違規信息舉報中心”為平臺接受社會監督和投訴。
舉報電話:021-55056666郵箱:jubao@sisa.net.cn
第十章:適用範圍
本標準自發佈之日起生效,聯盟成員均應遵守本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