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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出臺前後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18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經濟網-中國經濟週刊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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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為規範發展民間借貸,溫州成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CFP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胡維佳| 北京報道

  “今天陽光明媚,民間借貸也終見陽光!”11月22日,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連發6條微博,“民間借貸法制化的破冰之旅,對拯救處於危機之中的中小企業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長期推動民間借貸立法的我,覺得振奮!”

  周德文的興奮源於當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的一部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這是中國首部專門規範民間金融的法規。

  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佈,發展民營銀行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提上日程。僅僅一週之後,《條例》即獲通過,對於溫州民間融資的此次破冰,有人將其稱之為金融改革的“小崗村試驗”,或將激活中國金改的一池春水。

  “中小企業是最大受益者”

  對於多數中小企業而言,民間借貸不但是獲得資金的主要方式,也是民營企業進入金融領域的“試驗場”。然而長期以來,民間融資遊走于灰色地帶,政策打壓、資金鏈斷裂、企業家出逃等等惡性事件,引發頗多爭議。將民間融資合法化、規範化,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當務之急。

  “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融資大多是靠民間借貸。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沒有足夠的固定資産抵押,又找不到擔保人,很難符合銀行的貸款標準。”一家從事農業機械進出口的企業老闆對《中國經濟週刊》坦言。據全國工商聯調查,全國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係。

  銀行融貸無門,民間借貸則無法可依。數據顯示,2011年3月溫州民間借貸月利率達15.381‰,個別民間借貸年利率甚至超過180%。2011年8月高利貸泡沫破裂後到第二年5月短短不到一年時間,溫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2000余件,案件總標的額高達210億余元。

  溫州百先得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劍平表示,溫州原本有豐厚的民間資本,但找不到合法規範的民間借貸渠道,使得利率虛高,民資與民企之間缺乏一個有效的平臺,只有將民間資本借貸由“地下”變成“地上”,才能形成有利於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金融體制,而中小民營企業將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2011年民間融資高利貸泡沫破裂後,溫州金融改革被推至前臺。2012年3月,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隨後公佈的12條金改實施細則中,規範發展民間融資被放在了首要位置。

  以地方立法倒逼全國立法

  2011年10月4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到溫州考察。從當年4月開始,無論是頻發的老闆跑路,抑或偶發的事主跳樓,溫州民間借貸風險失控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當天的座談會氣氛嚴肅”,周德文向溫家寶建言,應儘快出臺民間借貸立法,“溫總理對此十分認同,指出要對民間借貸積極加以疏導,儘快使民間借貸合法化、規範化。”周德文説。

  作為民進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2012年2月28日,周德文將其參與起草的《民間借貸法》(立法建議稿)呈交給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進中央常務副主席羅富和,隨後,《民間借貸法》建議稿形成提案,送交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案得到了相關部門的積極肯定,立法進程也在不斷推進。”周德文説。

  2012年“兩會”期間,民間借貸立法問題頗受關注。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建議,應適時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也提出,要及時研究出臺加強民間借貸管理的法律條例。

  然而,全國立法相對週期較長,出臺一部法律往往需要至少5年時間,周德文表示,在積極推動全國立法的同時,近年來各方開始轉向推動立法程序相對簡單的地方民間借貸立法,希望通過地方立法,推動民間融資合法化破冰,進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周德文告訴記者,11月22日《條例》通過數天以來,不斷接到全國各地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的電話,希望能參照浙江省出臺《條例》的經驗,在省一級政府通過民間借貸立法,“很多地方政府邀請我去講學,解讀《條例》的具體內容,介紹溫州的成功經驗,幫助他們度過民間借貸危機。”在周德文看來,如果全國各地都紛紛設立自己的民間借貸融資法律,或將倒逼全國性立法加快。

  “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8%”被刪去

  新公佈的《條例》內容,打通了民間借貸、企業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融資三大民間融資通道。

  《條例》作為全國首部關於地方民間融資的管理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周德文表示,定向債券融資合法化為中小企業發行債券掃清了障礙,此前事實上發行債券成了大型國有企業的特權,而此次《條例》規定,只要是在溫州市區域內註冊的企業,都可以參與債券融資。與此同時,定向集合融資這種私募融資方式,由於發行者不必向證券管理機構辦理髮行註冊手續,降低了融資門檻,為中小企業建立了直接融資渠道。

  《條例》出臺後,民間融資不僅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時對借貸流程做出了相應規範,大大降低了借貸風險。

  例如《條例》中首次規定大額民間借貸要強製備案。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或涉及的出借人達到30人以上時,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報備。

  對於借貸利率,《條例》同樣做出了規範,“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從其規定”。雖然此前備受關注的設定48%利率上限的規定並未出現,但周德文表示,未來民間借貸全國立法中,希望能夠就此次《條例》中未能突破的一些條款繼續討論。

  據了解,《條例》初稿呈送北京徵求意見時,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斧正修改,“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8%”這一規定在最終通過的《條例》終稿中被刪去了。相關部門認為48%的上限與現行法律中“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利率4倍”相互衝突,由於地方性法規必須服從全國性法規,除非進行全國性民間借貸立法,利率上限的規定難以通過。

  周德文表示,當初之所以設定48%的利率上限,是參照了境內外的一些相關法律,如中國香港的放貸人條例、日本的貸款人條例等,為民間借貸設置了如51%的利率紅線,《條例》起草小組為謹慎控制民間借貸利率上揚,設定48%作為民間借貸的警戒線,對超出這一利率的借貸行為進行制裁,有利於進一步規範民間融資。

  《條例》作為溫州金改的重要成果,民間借貸、企業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融資三種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化,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與融資貴問題。溫州有40多萬家中小企業,絕大部分企業難以得到銀行支持,《條例》實施後,對拯救處於融貸危機之中的中小企業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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