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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間借貸借款300萬元以上要報備 違者罰款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18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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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杭州11月24日電 (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莫慧芳)近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在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條例》規定民間借貸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借款餘額1000萬元以上的;且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就應報送備案,否則借款人將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款。

  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給這部地方法規的出臺予以了好評,並表示這是中國首部地方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不過,記者看到,被期待已久的民間借貸利息問題並未能涉及其中。

  記者從《條例》上看到,民間借貸需要備案的情形包括: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借款餘額1000萬元以上的;且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根據《條例》要求,凡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借款人都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參與《條例》編制起草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介紹,備案主要是為風險防範。“從傳統金融上的經驗來説,涉眾性的投資事件就容易引發一系列問題。備案是對公眾的一種制度保障。”

  另外,《條例》明確,若違反此規定,並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下逾期未改,民間借貸借款人為自然人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借款人為企業、其他組織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也注意到,在正式出臺的《條例》中,沒有出現有關民間借貸利率方面的規定。僅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隊利率限制有規定,從其規定。

  此前,李有星曾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介紹,《條例》設定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民間借貸,合理年利率應不超過48%。而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則不受限制。

  對48%的設定問題,李有星當時表示是考慮了人民銀行的調查、溫州民間借貸綜合指數以及香港《放貸人條例》等多方面因素的。

  不過,《條例》的最終版並無有關利率的規定。李有星解釋道:“因為利率並不屬於地方確定的權利範圍,原則上應該由央行來確定。另外,對於利率的走向問題,到底是高利率好還是低利率好,一直沒有定論,因此提交人大表決也不合適。”

  “如今民間借貸的利率是自由的,企業只要不違反國家的限制性問題,都按照規定做就行了。”李有星説。

  對此,丁敏哲也表示,沒法規定,“利率以後市場化了,你還規定?沒法規定。”

  《條例》另還明確了非金融企業間可進行臨時調劑性借貸,不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在風險防控部分,特別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間融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據悉,該《條例》將於2014年3月1日起在溫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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