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新媒體專電(記者張志龍、岳德亮)“暴富神話”“高利貸崩盤”“鉅額欠債”……近年來,民間借貸危機在我國溫州、鄂爾多斯、神木等多地出現,給民間融資蒙上了一層陰影。
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這是首部規範民間融資的地方性法規。新法規都有什麼亮點?能否遏制民間借貸亂象,給其他地區以借鑒?
“溫州民營企業多,實體經濟金融需求比較強烈,但溫州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民間融資長期不規範,風險難控。金融改革實驗區溫州率先出臺這一條例在意料之中。”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諸建芳説。
專家表示,近幾年來,由於民間借貸易以追逐“高利率”為目的,加劇了企業經營成本,還引發“跑路”“鉅額欠債”等糾紛事件,亟待規範。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條例的頒布,在規範民間金融上示範意義和破冰意義重大。
條例提出民間借貸實行報備制度。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等情況,借款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制是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為了審慎起見採取的措施。”諸建芳表示。
另有專家表示,備案制有合法性疑問。“上位法沒有規定過民間融資借貸備案制度,《條例》的此項規定是否合適?另外,實行備案制可能會限制民間融資活力,與盤活民間融資本意背道而馳。”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幼璋説。
不過,破冰還是受到了多數人的歡迎。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條例》的意義在於,對於企業開闢了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對政府來説,民間融資從地下到了地上,政府可以知曉民間借貸方向,防範危機,維護社會穩定;對老百姓來説,在相對控制風險情況下,增加了老百姓的財産性收入。
以往,在民間借貸中還會出現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參與的情況。條例中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表示,公務員、金融從業者掌握一定的資源,如果同意他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是不公平的做法,立法打擊可以有效避免此種情況。
也有一些專家對於條例的法律責任環節設置過輕持有疑問。浙江省人大代表諸建勇表示,條例的法律責任設置總體偏輕,增加對違規企業吊銷營業執照處罰可能更有利於規範民間金融市場。
“民間借貸發自民間,自發、無序,目前條例與溫州市情結合很好,吸收了多方的意見。不過,能否遏制民間借貸亂象,還要在實施過程中接受檢驗。”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國紅表示。
搜索更多 民間借貸 條例 的新聞
- 2013-12-02 00:00:00 [山西新聞聯播]中國首部民間借貸管理條例在浙江獲通過 20131202
- 2013-11-22 21:15:42 [經濟信息聯播]《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通過審議 民間借貸告別無法可依 20131122
- 2013-03-25 14:27:06 [財經早班車]溫州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最快下半年出臺 20130325
- 2013-03-25 14:27:03 [財經早班車] 溫州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最快下半年出臺 20130325
- 2013-03-25 14:17:08 [財經早班車]重要資訊速覽:溫州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最快下半年出臺 20130325
- 2013-03-25 14:17:13 [財經早班車] 重要資訊速覽:溫州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最快下半年出臺 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