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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立法民間融資 向解決"兩多兩難"邁實質性一步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18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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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半年過去了,溫州金改仍在路上。

  金改的逐步深入,也意味著金改實施的日子已經越來越久,幾種複雜的情緒在溫州交織。

  政府層面,這場地方性的金融改革正在以最大的努力突破框架上的限制,創造新的契機。作為具體操作部門的溫州金融辦每日處於滿負荷狀態。

  民間層面,企業家們更關注眼前的困難能否迅速化解。貸款是否容易了,稅收是否降低了,這些看起來片面、單一的訴求也許是他們評價金改的唯一標準。

  輿論層面,隨著上海自貿區等一系列新的改革熱點問世,自今年3月28日金改一週年後便久無重大新聞公佈的溫州,似乎已經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

  半年的沉默,溫州帶給業界的是令人興奮的突破。這是歷史上第一次,溫州要用立法的形式,將龐大的、處於半明半暗狀態的民間融資搬到臺面上。

  順應需求的立法

  長期以來,溫州民間融資在解決不同層次融資需求,彌補銀行信貸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民間融資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

  2013年的12月初,受邀來到溫州的記者們迫不及待地從資料袋中找出《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的文本。對於溫州金改而言,重大性的突破已經拉開序幕。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溫州的輝煌和苦難都源自民間融資。這種短期內在社會上可籌集大量資金的能力,在經濟上行週期時成為溫州民營經濟重要的發展動力,在經濟下行週期初期給予民營經濟支撐力。然而,由於這種融資的自發性、盲目性,當經濟下行到一定程度,長久積累的風險便會爆發。

  改革開放至今,在多輪的經濟週期中,溫州總是週而复始地遭受同樣的境況。

  “長期以來,溫州民間融資在解決不同層次融資需求,彌補銀行信貸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民間融資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表示。他認為,2011年下半年爆發的溫州民間借貸風波,很大程度上與民間融資法治不健全、民間融資管理無法可依密切相關。

  在溫州歷史上的數次金融改革中,民間融資的問題都曾經被關注,但過去的思路都是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現有的金融體系,成為持牌的機構。而此次溫州金改則是直接從民間融資本身入手,希望將這種融資的模式列入監管、使其陽光化。

  自金改開始,溫州已經在這方面做出一些嘗試和鋪墊,設立了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作為資金撮合平臺,發佈溫州指數以引導民間借貸利率。但從運行的情況看,法律的缺失使這些新産物未能將作用完全發揮。

  正因如此,“規範和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範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位列本次金改十二項任務之首。

  據知情人士向《農村金融時報》記者透露,由於非法集資案在省內高發,浙江在溫州金改之前就已經醞釀針對民間融資進行地方性立法,借金改之機,這種前所未有的嘗試成為了可能。

  據了解,自去年9月份啟動溫州民間融資地方立法的相關工作,浙江就廣泛徵求相關部門投融資主體、經濟學界、法學界等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注重內在邏輯和可操作性,以期能較好滿足溫州民間融資的管理需要。

  “按照我國立法的程序,一年時間能夠出臺已經是最快的速度了。”上述相關知情人士表示。

  規範民間融資

  只要不對社會構成傷害,政府一般不參與民事間的契約,但如果行為涉及公眾、涉及商事,政府有職責和權利進行監管。

  要將長期處於自由、分散、地下狀態的民間融資納入監管並非易事。此次對外公佈的《條例》共有7章50條,主要是對民間融資的形式、主體、適用範圍等給予界定。據了解,在明年3月實施前,針對《條例》還將有更為具體的細則出臺。

  根據公佈的條款,《條例》將民間融資定義為,自然人、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或者定向集合資金的方式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對民間融資做出立法解釋。特別是後兩個都是有最新的名稱,將在以後的過程中沿用。”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吳志攀對記者表示。他認為,此次定義將以前約定俗稱的民間融資的概念範圍擴大了,把民間投融資形式包括進來,這種拓展對金融市場的多層次化和多元化有積極意義。

  對於普通百姓最為關心的“民間借貸”,《條例》明確要求,因生産經營需要,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進行借貸,或者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臨時調劑性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且,如果單筆借款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或借款餘額1000萬元以上,或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只要滿足其中之一,就必須將合同副本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這種擴展是抓大放小,小額的不需要備案,所以保持了非常好的靈活度。”吳志攀表示。

  “《條例》監管的範圍剔除了消費性、互助性的拆解,抓住的是生産經營性的借貸。只要不對社會構成傷害,政府一般不參與民事間的契約,但如果行為涉及公眾、涉及商事,政府有職責和權利進行監管。”一位參與《條例》起草的人士對記者表示。他透露,300萬元的額度是根據溫州房價為標準制定的,因為一般購房是百姓最大額的消費性支出。

  對於《條例》的激勵性和適用性,不少專家提出了質疑。西南財經大學副校長岳彩申認為,傳統的民間借貸,有一個信息雙重設定的問題,雖然要求備案,但如果不備案,也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所以,民間借貸以備案制為核心,必須建立一個比較有效、完整的激勵機制。

  “有效的激勵機制確實是《條例》生命力的重要元素,備案制本身就是一個激勵。政府已經告訴你需要備案,如果你故意回避出了事情,重罰。如果備了,可以判斷原因,從輕處置。這本身就是一種引導和訓練的過程。”上述起草人表示。同時,他還表示,當前似乎登記有負面因素,未來需要用強力的方式扭轉這個認識,誰願意向政府備案接受監管,就是坦蕩有實力,逃避監管才是有問題。

  《條例》中也對此明確,備案的民間借貸不得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這還有更深層次的含義,政府已經要求了,如果你不登記,我就要向社會公告你募集資金這個行為是有風險的,銀行也會對此採取措施。”這位起草人向記者解釋《條例》的內在邏輯。

  對接民間投融資

  溫州此舉被專家認為,是打通了一條合法的、有效的新渠道來對接民間融資和民間投資,向解決“兩多兩難”的問題邁進了實質性的一步。

  在眾多法學專家看來,《條例》的最大創新在於私募這種形式的具體化,即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

  “私募債權和私募基金這兩種方式過去一直在講,但都沒有規範化,這次是對其形式做了轉化,是制度上的突破。”華中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泓表示。

  為了讓這兩種形式的民間融資方式可以真正陽光化,《條例》規定了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在此之前,金改的過程中已經在溫州成立了7家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為金改的下一步推動做了鋪墊。

  “這對政府的項目、對一些好的企業的項目是很有利的契機。因為《條例》把杠桿率從原來的4倍擴大到8被,我們馬上要增資擴股到1.5個億,這樣就可以募集12個億的資金。”翁奕峰是瑞安華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董事長,他期盼《條例》的實施細則能夠抓緊出臺。“例如財務制度,未來我們這樣的企業是執行金融企業制度還是普通企業制度,金融企業的法定準備金就可以在稅前列支。”

  根據《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企業因生産經營需要進行的定向債券融資或是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募集定向集合資金,所參與的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對合格的投資者,《條例》明確界定,是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且自由金融資産30萬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凈資産1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投資者必須知道,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是政府批准,受政府監管的機構,但並不是政府成立的機構。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有風險承擔意識。”浙江省金融辦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

  溫州此舉被專家認為是打通了一條合法的、有效的新渠道來對接民間融資和民間投資,向解決“兩多兩難”的問題邁進了實質性的一步。

  根據《條例》附則所述,該條例將於2014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意味著在未來的3個月,溫州需要馬不停蹄地為《條例》制定細則。專家們認為,最終細則對溫州本土情況的適用性,將是決定《條例》未來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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