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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家房客的現代版煩惱,有望在杭州得到遏制。今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可以規定單套住房的出租人數限制及人均面積標準,如果發生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等情況,業主可能收到最高數額達20萬元的罰單。
昨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關於《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雖然未將“禁止群租”寫入條款,但明確提出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禁止行為,並設置了法律責任來遏制“群租”現象。
業主大會可以規定
單套住房出租人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要增設法律責任、明確執法部門。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還提出要將‘群租’在物業禁止行為中進行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路江通説,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處罰擅自改變結構、違法搭建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過改變房屋結構分隔房間進行“群租”的現象。
條例草案修改稿中,與“群租”現象密切相關的“物業使用中禁止行為”主要有兩條。即出現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修改稿中提出,如果發生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此規定的,區、縣房産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業主大會成立後,應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可以在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套住房出租的人數限制及人均面積標準。業主在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以上規約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建立聯席制度解決重大問題
物業管理糾紛,在現實情況下非常複雜。
許多發生的物業糾紛涉及業主、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多個方面,糾紛持續時間長、解決難度大,業主們苦不堪言。
在市人大常委會的前期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僅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是不夠的,建議增加聯動機制。
此次,修改稿增加了一條規定,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房産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
也就是説,今後發生問題後,小區業主能找到説理的地方,多個相關部門能坐下來出謀劃策。
該條例草案將在審議後作進一步論證,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記者 傅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