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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引發火災房東欲收回租賃屋

發佈時間: 2013年04月30日 1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民晚報

  群租引發火災房東欲收回租賃屋 法院判決相關合同終止,租房者支付拖欠租金及違約費用

  本報訊 (通訊員 韓根南 記者 江躍中)蔡女士將閒置的大統路房屋出租給本市居民葉先生,不料葉先生把該房屋群租給外來打工人員,引發火災。蔡某起訴葉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4.1萬元和違約金2.4萬元,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判決支持了蔡女士的訴請。

  2011年5月,蔡女士與葉先生簽訂《不動産租賃合同》,約定葉先生租賃蔡女士的大統路房屋,租賃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房屋租金第一年每月3100元,第二年每月3200元,租金每三月支付一次,先付後租,保證金3100元葉先生於簽訂合同時交付蔡女士;葉先生在租賃期限內,未經蔡某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方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或其他變相方式供第三人使用;葉先生應按時交付租金,若逾期交付房租,則每逾期一日,由蔡某按月租金金額的百分之三收取違約金。

  嗣後,蔡女士將大統路房屋交付葉先生使用,葉先生支付了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租金,並支付了保證金3100元。葉先生承租係爭房屋後轉租給多人使用。2011年10月23日,大統路房屋發生火災。蔡女士與葉先生交涉未果,即告上法院,要求收回租賃屋。

  審理中,蔡女士指出,大統路房屋發生火災,經查係葉先生群租引起,且自2011年11月起,葉先生未支付房租,構成嚴重違約。去年12月,在小區物業和房屋大門上進行公示,要求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今年1月,她才自行收回房屋。

  庭審中,葉先生未應訴答辯,蔡女士將其中的一項訴訟請求調整為葉先生支付違約金2.4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不動産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已超過15日,原告有權依照約定終止租賃合同。原告以實際收回係爭房屋之日作為合同解除日的訴訟請求,可予准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1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2.4萬元違約金,係原告對其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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