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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至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修正案草案,引發公眾廣泛關注。據悉,草案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明確了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等責任,並對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加以規範。
這是《消法》實施20年來的首次修改。1993年,我國制定了消法,該法實施20年來,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亮點1
網購擬增設“後悔權”
廣東省消委會副會長、秘書長羅衛光告訴記者,本次擬修訂的內容涉及賦予消費者一定情況下的“無條件解除權”(即反悔權)、賦予省級以上消協組織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加大因經營者欺詐引發的懲罰性賠償,從原來的2倍增至3倍,並設置最低500元的增加賠償下限、增加消費者隱私保護權等多個方面,將更有利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國消費者保護事業的發展。
據悉,新《消法》草案內容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這是新增的條款。
參與新《消法》草案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説,此次草案中增設了“後悔權”,相當於無因退貨。但全面的反悔權並不合適,為了防止被一些消費者濫用,對其設置了7天的期限,並且限定“後悔權”適用在網上購物、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的消費交易領域。而大宗商品、不動産、鮮活水産、食品等不宜退貨的商品,並不適用“後悔權”。
記者發現,目前國內很多實體零售企業均有開展電子商務,據中國連鎖行業協會介紹,在2012年連鎖企業百強中,有62家已開展網絡零售業務,其中網絡銷售過億元的企業達到9家。
針對草案中新增的“後悔權”規定,廣東部分零售企業認為該規定對於他們來説,並不存在困難。昨天,一家廣州大型連鎖超市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實體店裏,他們早已向消費者實行了“無理由退貨”,“若消費者在我們超市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無論開封與否,憑小票或其他相關憑證,都可退貨。”該人士表示,除非有些敏感商品,比如酒、奶粉等,在退貨時可能會較麻煩。
“消費者不要對這個條款寄予多大希望,現在大家對這個草案存在著誤解。”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朱永平指出,其實在合同法裏就對消費者購買到有瑕疵缺陷的産品的維權有相關規定,這次所謂“後悔權”的引入更多的是細則方面的發佈。同時,朱永平表示,國人對於歐美在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誤解,即便在歐美發達國家,同樣存在這樣的附加條款。“即便在美國,也存在很多買賣雙方由於退貨引起的糾紛。”
亮點2
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記者從新《消法》草案中看到,對於商家售假,相應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經營者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且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視情節加大處罰力度。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這一點修改,許多廣州商家和消費者均表示歡迎。廣州一家大型超市認為,雖然從表面看此規定不利商家,但對於規範的大型商家來説,對其不造成壓力,反而有利於品牌建設,“歡迎社會監督我們的商品質量,此新規將倒逼採購部門把控産品質量,同時也會倒逼其供應商提供質優産品”。業內人士認為,對於零售企業來説,該新規還有利於凈化行業,讓部分售假造假不良商家因無法承擔賠償損失而淘汰出市場。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陳北元表示,行政處罰力度因應加大是合理的,這提高了經營者違法的成本。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認為,此次修訂把懲罰性條款擬調整為“1+2”賠償,並擬設立一個500元的賠償數額下限,更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加大商家的違法成本。
“消費者是最有力的社會監督者。”省質監局局長任小任曾建議,建立以賠付為核心的社會監督機制,強化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在立法中明確權益損失賠付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要包括間接損失、精神損失和懲罰性賠付,使消費者的正當維權不僅不會受到任何損失,而且還會得到獎勵,激勵起他們的主動維權意願,使每個消費者都能成為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者和違法企業的終結者。
亮點3
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
草案規定,新增的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特別是草案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從原來的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到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針對這一點,羅衛光表示,這種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訴訟制度,是消費者力量發揮的重要源泉。
羅衛光解釋,因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時間長、舉證難,難以與經營者對抗,如果由消協組織代為提起訴訟,則可以將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匯成合力,形成足以與經營者抗衡的強大力量。同時還可以通過消協組織借助法律界人士、新聞媒體等多方力量,給消費者維權提供更為專業、高效的服務,給經營者予輿論等方面的壓力,促使經營者合法經營,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南方日報記者 謝夢 歐志葵 實習生 李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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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後悔權”寫進法律是時代進步
相關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13205億元,2012年中國網購用戶規模達2.47億人。巨大的網購市場如今已經成為了國民消費領域中的重要分支,也成為了不少消費者全新的消費習慣。
“在本次草案規定中,將網絡購物‘後悔權’寫進去,可謂是迎合時代發展的一次進步。”據電商行業人士表示,隨著網絡購物的消費行為逐漸普及,關於網絡購物的相關投訴也日益增加,其中與消費者購物後對商品認知存在落差是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其實隨著電商行業的激烈競爭,電商之間在服務比拼的過程中,已經將服務標準提升到甚至超過了這次修正案的要求。”
南方日報記者登錄各大電商平臺看到,京東、蘇寧易購、易迅網、凡客誠品等電商平臺的退換貨服務標準均符合或高於草案中規定的7日。京東方面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無質量問題商品可在7日內退換貨,易迅網及蘇寧易購可以在7日內退貨、15日內換貨,凡客誠品則承諾自商品簽收之日起30日內可以辦理退換貨。而在退貨所需要承擔的成本方面,根據這些電商平臺的服務條款,在自由配送範圍內,退換貨服務會由物流人員上門取貨,消費者無需承擔退貨所造成的成本。
在本次修正草案的規定中,並沒有對網購的主營方作出相應的規定,而眾多的C2C電商賣家則有可能會在本次修正草案中受到較大的影響。南方日報記者在淘寶、拍拍等C2C電商平臺看到,不少賣家雖然也加入了可退換貨的服務,但是相應的附加條件也較為繁瑣,而且大多標明無質量問題不予退貨。
淘寶賣家柴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其網店主營商品為奶粉等嬰兒食品,如果接受退貨的話不僅會導致消費者有擔心買到退換貨商品的疑惑,還會不利於二次銷售。“嬰兒食品本來消費者要求就高,如果接受退換貨了,不少買家反而懷疑會不會自己買的東西是別人退的。”據這位賣家表示,作為C2C類型的小賣家,在資源上也無法承擔退貨帶來的成本壓力。據柴先生介紹,很多淘寶賣家都是小本經營,人手本來就不足,而資金的週轉更是不太充裕,如果消費者經常出現退貨的現象,那對成本的增加顯然是無法承受的。
據記者了解,2011年4月商務部就曾發佈《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鼓勵網絡購物平臺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無理由取消訂單。但與“後悔權”相比,網購冷靜期並未規定具體時間,而且屬於推薦性規範,並非強制要求。
南方日報記者 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