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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將針對商家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增加了兩倍,雖然較過去有進步,但是仍然比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産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建議提高為十倍。”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王明雯委員表示。
她提出,《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賠償的支持力度不應弱于《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此外,最低賠償標準規定為500元,太低了,不利於調動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建議修改為“1000元”。
懲罰性賠償數額該怎樣規定
王明雯的建議得到了一些委員的贊同。他們認為,懲罰性賠償責任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制裁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行為中的積極作用無疑是非常明顯的。針對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規定更完善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很有必要。
侯義斌委員認為,規定賠償額為兩倍的做法不給力,不足以制止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同時又不符合假一罰十的民間經營常理。
韓曉武委員建議,懲罰性賠償額度多少,可以聽聽各方面的意見,總的精神要提高,要起到懲戒作用。修訂後的法律公佈以後,經營者弄虛作假就要掂量著來,一旦被發現就是傾家蕩産,不能有僥倖心理,現在違法成本太低。
草案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對此,鄭功成委員提出,法律不能規定故意行為造成傷害的賠償不能超過兩倍,對故意行為應該有不設上限的懲罰性賠償。
“現在這一規定不是懲處明知故犯者,是明確地告訴違法者不用承擔多大責任,對作惡者仁慈其實是對受害者的殘酷,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發出懲治不法者的強烈信號。”鄭功成表示。
范徐麗泰委員提出,“受害人所受損失”指什麼?一個人如果吃了不合格食品後變成殘疾人,喪失了工作能力,現在是35歲,如果可以工作到65歲,那麼就要賠償30年所受的損失,即30年他預計可賺的錢,香港就常常這樣賠償,如果買一件商品有問題,賠償就可以是商品本身價值的十倍。
網購消費者七天冷靜期規定有待細化
賦予網購消費者後悔權是草案亮點之一,上午的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提出了意見。
許為鋼委員認為,七日之內,不談理由,只要想退貨就可以退貨,這樣不太合適。雖然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是在自願、平等、誠信的基礎上進行交易活動,有所抵觸。
他分析説,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在選擇商品的時候也有責任。如果這樣不限定條件地進行退貨,可能會出現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間利用此規定為由進行不正當競爭,這將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因為沒有一個判斷可退貨的準則,可能導致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訊等等方式進行購貨的糾紛數量增大。三是不利於現在社會日益發展的網絡購物、電子商務等的健康發展。
另外,退貨只説了經營者返還價款,但是網購的費用不僅包括商品價款,還有郵寄費、送貨費等等,實際上網購商品時,郵局都是要求不交錢不允許拆封的,但是對拆封以後使用過沒有等等,退貨的標準都沒有限定,容易出現糾紛。建議對退貨的標準加以限定,充分體現消費者和經營者平等的原則,維護市場秩序。
吳曉靈委員建議增加“經營者應當明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可以實行七日內無條件換貨。
“現在從事網絡銷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無條件退貨的話,可能對一些小微企業造成損害,如果一個商家要維護自己的聲譽,就應該對他的産品規定退換貨的權利,雙方事先約定好了,什麼條件下可以退貨,什麼條件可以換貨,什麼條件不可以,雙方都有選擇權,如果商家説一概不退、一概不換,這樣消費者就可以不選擇這個商家的商品了。”她表示。
只能省級以上消協提起訴訟,不妥
鄭功成委員提出,草案規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只能由這些協會代表消費者開展訴訟,這種壟斷授權可能不妥。社會組織“一行多會”是已經明確的發展方向,未來的消費者領域肯定不只是一個消費者協會,同一領域、同一個行業可以成立多種協會組織,如果只規定消費者協會享有這個權利,不太妥當。
一些委員提出,大城市的消費者比較成熟,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邊遠城市的消費者,更需要消費者協會的幫助。草案雖然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但應當清清楚楚説明對它的經費予以支持,否則一些小城市或者鄉鎮的協會就沒有辦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王明雯委員提出,草案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組成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普遍實行“三三制”,即工商、質監等政府職能部門人員佔三分之一,來自不同群體的消費者代表佔三分之一,經營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代表佔三分之一。近年來,這種組成不斷受到質疑,究竟是誰的組織?消費者維權組織應當以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唯一宗旨,應當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費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應當吸收經營者、行業協會的參與,後者原本是消費者組織要與之博弈、較量的對象,若成為消費者維權組織的一部分,不但會影響消費者維權組織的獨立性,而且會降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