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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雲峰:債市灰幕根源是多頭監管 利益關係錯綜複雜

發佈時間: 2013年04月19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新華網

  [目前的中國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缺乏統一的規則,利益關係錯綜複雜,是造成銀行間債市“灰幕”的至關重要的原因]

  繼2011年夏天的城投債信用危機之後,連日來發生的數起債市“問題”事件,讓銀行間債券市場再次成為熱門話題。與上一次人們將焦點放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上不同,這一次涉及到銀行間債市更為深層次的敏感領域——代持、丙類戶與一級半。

  可以預期的是,規模即將突破30萬億元的債券市場,終將進入尋常百姓家,重股輕債的思想將徹底煙消雲散。在此過程中,迫切需要普及債券投資者教育,尤其是為個人暫無法參與的銀行間債市“去魅”,避免因公眾誤讀損害市場形象,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

  場外市場是債市主流

  首先,銀行間債市不只是銀行之間的市場,而是包括了各類銀行、農信機構、保險、券商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法人的機構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最大的不同是,銀行間債市是一個場外市場(OTC)。

  與場外市場對應的是場內市場,亦即交易所市場。正是交易場所的不同決定了定價機制的不同。在銀行間債市,投資者以詢價方式與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具有分散性、協議性和直接性等特點,與滬深交易所的計算機集中撮合截然不同。

  作為一種固定收益産品,債券價格波動性遠低於股票,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更適合低成本的大額交易。相形之下,交易所市場固然公開透明,但是價格波動太大,難以滿足大額交易需要。

  與股票市場主要在交易所場內市場交易不同,自債券市場産生以來,場外市場就是債券交易的主流。在大多數國家,債券市場就意味著場外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只是規模很小的補充形式。例如,美國國債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國債市場,其交易量的99%是通過場外實現的。

  在發達國家,場外市場是一個由做市商主導的市場,投資者隨時可以按做市商報出的買賣價格買賣債券,大宗交易則在做市商報價的基礎上由雙方協議成交。因此,無論交易數量多少,債券交易價格都是相對穩定的,有利於促進市場的平穩發展。

  基於上述原因,自1997年成立以來,銀行間債券市場很快就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板,正是順應了國際市場的發展規律。

  從市場規模來看,截至今年2月底,我國債券市場債券託管量為26.6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債券託管量為25.4萬億元,佔比95.3%。從交易量來看,2011年,銀行間債券總成交接近200萬億元,同期上證所債券總成交僅為21萬億元,深交所僅為2.36萬億元。

  灰色空間及其根源

  丙類戶、代持與一級半,構成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灰色地帶,並且很多時候“三位一體”。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分為甲類成員、乙類成員和丙類成員。甲類戶主要為商業銀行,乙類戶為農信機構、券商、基金和保險等,丙類戶主要為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交易結算需要委託甲類成員代為辦理。

  丙類戶進入銀行間債市,是從2002年末開始的,起初丙類戶只能與代理結算的對口甲類戶進行交易,只能做現券和正回購。2005年9月,央行徹底為丙類戶鬆綁,其可以與所有甲、乙類戶進行交易,並且允許做逆回購。此後,丙類戶為活躍銀行間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市場流動性的改善。

  而丙類戶的灰色空間在於,其開戶門檻較低,缺乏實質性監管,從而魚龍混雜,為利益寄生提供了土壤,其套利的方式則與代持和一級半緊密相關。

  至於代持,最初是貨幣市場基金為規避持債久期限制和提高投資收益率而來,進而逐步發展為銀行間市場成員之間一種普遍的操作模式。自《企業會計準則》實行以來,債券代持業務又為金融資産重新分類、調控會計利潤等提供了便利。

  實際上,代持本身談不上違法。作為表外業務,其動機有的出於轉移利潤,有的出於隱藏虧損,有的出於規避時點考核作為臨時週轉。如果代持收益充公,屬於繞開監管增加投資收益的行為,至多算是不合規;不過,如果代持的收益進了個人腰包,就屬於非法利益輸送。

  而這種利益輸送,最突出地反映在一級半市場上。由於債券從發行到上市,中間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段時間內賣出申購的債券套利,便是一級半市場。

  中國債券市場的問題在於,定價機制尚未完全市場化,企業債發行採取行政審批,短融、中票亦存在一定的價格保護,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債券採取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定價過程不透明,為各類丙類戶尋租創造了條件。

  儘管如此,目前銀行間債市投資主體不夠多元化,流動性遠落後於成熟市場,因而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機會並不多。相形之下,一級半是一個盈利空間更加可觀的市場,因而成為當前債券投資的主要盈利模式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中國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缺乏統一的規則,利益關係錯綜複雜,是造成銀行間債市“灰幕”的至關重要的原因。

  誠然,既然是灰色空間,肯定蘊藏著一定的金融風險,需要加以規範。未來,應當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其核心則是完善做市商制度,改變一對一詢價交易為主的場外模式。要做到這一點,迫切需要對市場分層,讓做市商成為真正的做市商,讓場外市場真正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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