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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個稅不如減日常消費品間接稅

發佈時間: 2013年03月24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人民網

  今年是全國人大代表、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履職的第11年。過去十年兩會,他常有“辣評”。今年他提出免徵工薪階層個稅,稱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只是國家財政稅收很小的一部分,“即使砍掉工薪階層的個稅,對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的影響也很小”。

  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在我國稅收收入總量中佔比的確是很小,連同作為直接稅的企業所得稅一起也只有30%,間接稅佔比卻高達70%。而在30%的所得稅中個稅佔比僅7%,問題在於這7%的個稅中有一半以上來自“工薪族”,而繳納個稅的“工薪族”大多是些並不富裕的中等收入者。個中原因又在於工薪所得個稅易於“代扣代繳”徵收到位,而其他項目的個稅徵管難度較大而易於流失。

  在我國,老百姓承擔的稅負並不僅僅在於個稅,比個稅更重的是來自於生産和銷售環節層層轉嫁到日常消費品中的各類間接稅,它們隱含在商品價格中,最終落到消費者身上。這既不利於減輕低收入人群的日常生活負擔,也不利於培育和壯大中等收入階層。因此我國稅制改革的大方向應該是逐步降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比重,增加個人所得稅、財産行為稅等直接稅的份額,從根本上改變間接稅與直接稅比例嚴重失衡的問題,以利於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使之在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擴大國內需求,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縮小收入財富分配差距,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國家長治久安等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筆者認為,正是由於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在收入總量和老百姓承擔的稅負總量中佔比都較小,當前即使是砍掉工薪階層的個稅,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相關矛盾和問題。個稅改革的關鍵在於儘快消除其制度性不公,即改革當前的個稅分類徵收模式,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徵收模式,使個稅從以個人為徵收主體向以家庭為徵收主體過渡,並且通過立法改善個稅徵管的大環境,使基層稅務部門查實家庭收入財産不再因涉及“個人隱私”而受阻,這也能為擴大房産稅徵收範圍、將來開徵遺産稅和贈與稅等直接稅掃清障礙,使稅收徵管的重點向富裕階層轉移。

  惟有如此,我國直接稅徵收才能取得實質性、突破性的進展,從而在收入總量中佔有較大的份額。在此基礎上,再適時、適度地調減直接稅的份額,在全面推進“營改增”,避免重復徵稅的同時,降低增值稅稅率,以減輕增值稅負擔,並且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將已經成為大眾消費品的商品剔除在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之外,或降低其稅率。這樣一來,我國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重也就會逐步趨向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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